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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陈亮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陈亮关于赏罚的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从地主阶级的人性论出发的。但其中关于公与私的观点,触及了封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一个根本问题。特别是对于当时的南宋王朝来说,不啻是揭示了统治者们法律思想上的一个要害。
  三、严政条、惩吏奸
  陈亮对于当时吏治方面的问题,同样从要求坚决抗金,以图中兴的原则出发,反复指陈积弊,力促当局有以救之。早在公元1178年2月的《上孝宗皇帝第一书》中,他就指出,当时吏治方面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于“以绳墨取人,以文法莅事”,结果是“圣断制裁中外,而大臣充位,胥吏坐行条令,而百司逃责”;朝廷里日益充斥着庸碌无能,品质低下的人员。他认为这种情况继续下去,那些经过科举考试和循序提升的官吏是肯定不足以担当起抗金、中兴的重任的。(26)特别使陈亮感到严重的,是朝廷内外由于正气不张,出现了大有害于振作人心,中兴拒侮的现象。他对孝宗说:“三光五岳之气分,而人才之高者止于如此。经生学士既揆之以大义而取轻,才臣智士又权之以大计而取疑,陛下始不知所仗,而有独运四海之意矣。故左右亲信之臣,又得以窥意向而效忠款,陛下喜其颐指如意,而士大夫亦喜其有言之易达也。是以附会之风浸长,而陛下之大权移矣。寻常无过之人,安然坐庙堂而奉使令,陛下幸其易制无他,而天下之人亦幸其苟安而无事也。是以迁延之计遂行,而陛下大有为之志乖矣”(27)。对于这种情况,陈亮深切地感到了它的危险性,以致对于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不免啧有微词。因为这是同皇帝的态度,大有关系的。例如他向孝宗皇帝指出:“小臣之得对,陛下有卓然知其才者;外臣之奉公,陛下有隐然念其忠者。而已用者旋去;既去者无路以自进,是陛下不得而示天下之爱也。大臣之弄权,陛下既知其有塞路者;议人之多私,陛下既知其有罔我者。而去之惟恐伤其意,发之惟恐其恨恨而不满,是陛下不得而示天下以恶也。陛下翻然思即位之初心,岂知其今日至此乎!”(28)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对于明摆着的这些弊病,采取这种胆小怕事,不敢表明爱恶的态度,怎么可以设想纠正歪风,毅然决断宗庙社稷之大计呢?
  很明显,陈亮对于当时吏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已感到痛心疾首,认为非采取大刀阔斧的改革措施,决不能一新耳目。因而他要求的“反其道以教之,作其气以养之”具体的措施就是所谓“清中书之务以立大计,重六卿之权以总大纲:任贤使能以清官曹,尊老慈幼以厚风俗;多置台谏以肃朝纲,精择监司以清郡邑;简法重令以澄其源,崇礼立制以齐其习;立纲目以节浮费,示先务以斥虚文;严政条以核名实,惩吏奸以明赏罚;……。(29)”采取这许多措施,目的都在于整饬纲纪,统一人心,充实内外,以期于一动而克敌致胜,完成中兴的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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