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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陈亮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陈亮基于他的“王霸并用,义利双行”的理论,认为人君治理国家,从来都是离不开赏善罚恶的。他说:“叙五典,秩五礼,以与天下共之。其能行之者,则富贵尊荣之所集也;其违之者,则危亡困辱之所并也。君制其权,谓之赏罚;人受其报,谓之劝惩”(20)。这是治国的常道,决不是什么用赏赐来引诱人们向善,用惩罚来吓唬人们去恶。也正因为这样,所以人们才不能够为所欲为,一切都要听从君主的安排;而“君长非能自制其极也,因其欲恶而为之节而已”(21)。君主也不能恣意妄为,而必须顺应着人们好利恶害或趋利避害的本性来加以节制。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典礼刑赏所以同出于天,而车服刀锯非人君之所自为也”(22)的道理。
  接着上面所述,陈亮进一步指出,人们由于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一般总是会听从君主的命令的。这样,理所当然也就必须对君主提出相应的要求了。如果“人君乃以其吉怒之私而制天下,则是以刑赏为吾所自有,纵横颠倒而天下皆莫吾违”。出现了这种君主恣意妄为的情况,那将发生什么结果呢?他认为,那就必然会使得善恶颠倒过来,人们失去原有的天性;在这种场合下,君主即使还想依靠自己的名位来维持统治,也是不可能的了。(23)可见,统治者正确地运用赏罚,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
  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地运用赏罚呢?陈亮认为,关键所在,就是统治者必须怀有“公天下之心”,做到“公欲恶”以“明赏罚”。在他看来,这种“公天下之心”,不但如朱熹所推崇的三代有之,而且如朱熹所贬斥为“无一念之不出于人欲”的汉、唐时代也有之。(24)只不过越到后来,越见式微罢了。其具体的表现是执掌赏罚的统治者由于缺乏“公天下之心”,把赏罚当成一己的工具,凭个人好恶来驱使天下的人,以致起不到赏和罚应起的作用。显然,这并不是由于赏罚本身的作用不大,而完全是由于赏罚运用的不当。这种情况当然和“公赏罚”背道而驰了。这正是孔夫子之所以作《春秋》,想用公正、合理的赏罚来恢复人的本性的原因。总之,陈亮明确地认识到了“公欲恶”对于“明赏罚”的重要意义。他说:“故私喜怒者,亡国之赏罚也;公欲恶者,王者之赏罚也。外赏罚以求君道者,迂儒之论也;执赏罚以驱天下者,霸者之术也”(25)。“私喜怒”,凭个人的喜怒行使赏罚,那是导致亡国的赏罚;“公欲恶”,顺应人们共同的趋善避恶的要求行使赏罚,那是王者的赏罚。抛弃赏罚的手段去寻求做皇帝的方法,那是迂阔不切实际的儒者之见;把赏罚作为驱使天下人的手段,那是称霸者所使用的方法。因此,只有“公欲恶”,才能“明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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