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守法和据法论罪的根本目的,乃在于树立和维护封建统治的权威,做到使统治者“能令法必行”,最终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熙宁六年,有一次他和皇帝赵顼在一起议论周世宗的功业。“上曰‘闻世宗上仙,人皆恸哭’安石曰:‘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人悦德乃在于罚行。罚行,则诞慢,偷惰、暴横之人畏戢,公忠趋事之人乃有所赴愬(同诉),有所托命,此世宗上仙,人所以哭也。’”(33)这里的中心意思是开头引用的《尚书·康诰》中的那句话,即:如能做到有罪必罚,罚必当罪,则天下的人就都会悦德信服。可见,他之所以强调据法论罪,归根到底是为了加强君主的权威。在他看来,这是关系到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的一件大事。
如上所述,王安石认为当时司法部门审理案件不顾法律规定自行其是的现象,是加强封建统治的大敌。而要改变这种情况,只有大大加强对司法的统一监督和管理;特别审判方面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最终判决权和类推适用权,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直至中央政府首脑严格掌握、控制和干预,最后甚至要报请皇帝裁决。熙宁二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对于上报刑案之刑名不当者,总是积极出而论正。例如有苏州人张朝之从兄用枪戳死朝的父亲,逃去,被朝抓获杀死一案,审刑院和大理寺均认定为“十恶不赦”,问以死罪。上报后,王安石审定认为,“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杀(因报复而杀)之,罪止加役流。会赦,应原。”结果皇帝听从这个意见,“特释朝不问”。类似的情况,涉及中书论正刑名是否合适的问题。宰相曾公亮持反对意见,认为不应“以中书论正刑名”。但王安石当即反驳说:“有司用刑不当,则审刑大理当论正;审刑大理用刑不当,即差官定议;议既不当,即中书自宜论奏,取决人主。此所谓国体。岂有中书不可论正刑名之理?”(34)这个意见也得到了皇帝的支持。此后中书论正刑名,遂成定制。熙宁三年,中书还就当时“刑名未安者”,提出五点意见,其中包括建议修改“强劫盗”不问情状轻重一律处死刑的规定,徒、流、折杖之法,“禁网加密”,不分情节扩大适用的规定,等等,大抵都反映了王安石关于严格区分犯罪情节和犯罪者的具体状况,区别对待,并适当减轻刑罚等主张。(35)
可以看出,王安石关于论罪量刑的思想,主要是针对当时的司法积弊,从维护封建王朝的长远和根本的利益着眼,要求加强封建法制和中央政府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力图作到减省刑罚,平允为治。这些思想,对于改革当时的司法状况,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修法度”,必先“众建贤才”
王安石重视改革和加强封建法制,同时更重视和强调人才在立法和执法当中的作用。这种思想在他入阁以前的仁宗嘉祐三年《上皇帝万言书》中,曾作了充分的阐述。他认为,从当时的情势来看,即使皇帝主观上想要“改易更革天下之事”,也是不可能的。主要原因,就是“天下之人才不足”,这种“不足”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在立法过程中缺乏“贤才”的参与。而“兴利除弊,非合众智则不能尽天下之理”,朝廷要“大修法度”,更必须广泛延揽“天下议论之士”;和他们反复讨论研究,才可以得出“至当之论”。另一方面,是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好的执法、守法的官吏。因为“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36)而当时在一般官吏中,“能推行朝廷之法令,知其所缓急,一切能使民以修其职事者甚少,而不才,苟简,贪鄙之人,至不可胜数。其能讲先王之意以合当时之变者,盖合郡之间往往而绝也。”(37)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朝廷的法令,立意虽然很好,但却不仅不能使“膏泽加于民”,反而被执法者“缘之为奸,以扰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以设想法律法令得到贯彻施行,使老百姓蒙受恩泽呢?因此,他得出的结论仍然是孟轲说过的那句话:“徒法不能以自行”;“在位非其人而恃法以为治,自古至今,未之有也。”认为只有“在其位者得其才”,然后才能“视时势之可否,因人情之患苦,变更天下之弊法,以趋先王之意。”总而言之,要想“大修法度”,必先“众建贤才”,“索天下之材而用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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