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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革新思想简析

  由此可见,在王安石的思想中,“权时之变”,是治理天下国家的一项总的原则,从而也是制定法律法令的一项总的原则。对于作为改革家的王安石来说,这正是他实行“改易更革”,变法革新的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
  “权时之变”的原则运用到立法方面,具体地说,就是要针对当时“财力日以穷困,风俗日以衰坏”的政治、经济等状况,“因势就民”,“变更天下之弊法”,并制定“善法”以代之。他说:“盖君子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8)只有制定“善法”,才能导致国富兵强。那么,什么是“善法”呢?他的《议茶法》一文,最好地解答了这个问题。他说:“国家置榷茶之法,而使民得自贩,于方今实为便,于古义实为宜,而有非之者,盖聚敛之臣,将尽财利于毫末之间而不知予之为取之过也。夫茶之为民用,等于米盐,不可一日以无,而今官场所出,皆粗恶不可食,故民之所食大率皆私贩者,夫夺民之所甘,而使不得食,则严刑峻法有不能止者,故鞭、朴、流、徒之罪未尝少弛,而私贩,私市者亦未尝绝于道路也。既置榷茶之法则凡此之为患,皆可以无矣。”(29)对榷茶之法的主张是如此,对其他法律法令,包括他所创立的各种新法的立法意图,同样如此。因此,王安石强调的所谓“善法”的含义,首先是“于方今实为便”,即有利于当前的富国强兵,有利于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其次是“于古义实为宜”,即符合“先王”为政、立法之精神,也就是所谓“法其意”,而不是照抄照搬,为“古义”所拘囿。除此以外,也还包括他关于反对“禁其末而弛其本”的立法思想。他认为,当时只注意于“薄物细故,非害治之急者,为之法禁”,而对于许多更为严重的犯罪,却置之不问。例如,对贪官污吏独规定严厉的惩罚,而对于导致贪污的“奢靡无节”的行为,却“未闻朝廷有所放黜”。这就是属于“禁其未而弛其本”的敝法之一。由于存在这一类问题,所以造成了法令“滋而不行”,“小人有幸而免者,君子有不幸而及者”。作为“善法”,当然是必须纠正这种现象的。
  王安石关于“权时之变”以立“善法”的思想,不仅对于他所主持的变法革新,而且对于批判当时守旧顽固派反对新法的主张,都是一种有力的战斗武器,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它对于后世的许多改革家,也发生了明显的影响。
  据法论罪,加强对司法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王安石对于当时司法方面存在的弊端,既认为是由于没有制定可用的“善法”,同时也认为是由于司法官吏本身没有做到依法办事所造成的。特别对于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自行其是,擅作决断的情况,他认为如不及时纠正,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熙宁元年,他在被任命为翰林学士之后不久写给皇帝赵顼的一个奏议中曾强调指出:“臣以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30)如果负责审议刑案的司法官吏,不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做到依法办事,而是把法律撇在一边,任意论定罪刑,那么,人们将何所遵循呢?
  这种思想也反映在他对于过去“引经决狱”这个问题的看法上。自西汉中期在董仲舒的倡导下实行以《春秋》经义治狱以来,《春秋》一经被抬到了其他诸经之上,在法律方面的流弊所及,曾造成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31)的现象。王安石一反这种作法,他不仅反对以《春秋》断天下之事,决天下之疑,而且认为“《春秋》自鲁史亡,其义不可考”(32),不能把它作为“大经大法”看待;甚至在熙宁三年改革科举考试时,他把《诗》、《书》、《易》、《礼》列为必试的经典,而不列入《春秋》一书。当然,这种作法远不止是说明了他在法律上精辟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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