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述,就是王安石在北宋中后期的特定条件下实行变法革新的基本指导思想。基于这种思想,他不但在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易更革”、整顿和加强法制的主张,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新的有关经济和军事方面的法律法令,如《均输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保甲法》、《将兵法》等等,而且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也形成了他既以封建正统儒学为指导,又大体和整个“改易更革”相适应的一套思想。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列各端:
“任德”、“任察”和“任刑”兼有并用,而以教化为先
王安石认为,治理国家之道;重在礼、乐、刑、政四者兼而用之;既不能有所偏废,更不能认为皆不足取。他认为,像老子那样,以为“涉乎形器者不足言也,不足为也,故抵去礼、乐、刑、政而唯道之称焉”,固然是一种“不察于理而务高”的说法,有点近于愚蠢(17);即使一般认为这几种治术可以有所偏重的主张,也是不切实际,为害甚大的。他在《三不欺》一文里对这种看法作了透彻的阐述,他说:“昔论者曰:君任德,则下不忍欺;君任察,则下不能欺;君任刑,则下不敢欺,而遂以德、察、刑为次”(18)。其实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这三种情况,虽然有所取于圣人,然而并没有了解圣人的为政之道;只不过是各“得圣人之一端耳”。在他看来,德、察、刑三者,不管哪一项,都是不可以独任的。他说:“子贱之政使人不忍欺,古者任德之君宜莫如尧也,然则驩(huan欢)兜犹或以类举于前,则德之使人不忍欺岂可独任也哉?子产之政使人不能欺,夫君子可欺以其方,故使畜鱼而校人烹之,然则察之使人不能欺,夫君子可欺以其方,故使畜鱼而校人烹之,然则察之使人不能欺岂可独任也哉?西门豹之政使人不敢欺,夫不及于德而任刑以治,是孔子所谓‘民免而无耻’者也,然则刑之使人不敢欺岂可独任也哉”?(19)所以他说:“任德则有不可化者,任察则有不可周者,任刑则有不可服者”,就上举三人而言,可以明显地看出:“子贱之政无以正暴恶;子产之政无以周隐策;西门豹之政无以渐柔良。”他们三人其所以以善政著称,只不过是做到了“治小县而高乱世”;要是使之和尧、舜时的大治相比,那是相去很远的。总之德、察、刑三者,只有兼而用之,才合乎圣人为政之道,即使如有的人所说,刑的作用显著,是一项重要的治世之具,也是不可以独任的。
他认为,德、察、刑三者不但都不可以独任,而且运用时还必须严格分清主次。就刑而言,从他就任中央职务后不久,对于一些刑案的审议和后来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并兼任该司主管官的事实来看,显然他是寄予十分的重视的。他在著名的《上皇帝万言书》中,甚至曾把“裁之以法”作为君主陶冶人才的四大措施(即所谓“教之、养 之、取之、任之”)之一的“养之之道”的主要内容。他认为:“养之之道”有三:“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也”。“何谓裁之 以法?先王于天下之士,教之以道艺矣,不帅教,则待之摒弃远方终身不齿之法;约之以礼矣,不循礼,则待之以流、杀之法”。在他看来,只有“先教之以道艺”,才可以处以“不帅教”的刑罚;“不先教之以道艺,诚不可以诛其不帅教”。(20)就是说,他是把实行刑法制裁作为“养士”的一种保证手段来看待的。养士如此,化民当然更是如此了。
但是,他同时却认为,“刑名法术”,只不过是“吏事”,而不是“主道”;只有统治者用自己“至诚”的“精神之远,心术之化,使人自然迁善远罪”,才是“主道”。因为,人们的守礼遵法,并不仅仅依靠“禁严”和“治察”就能达到,而还要看统治者是否实行德政,以使人民“化服”。(21)所谓“政不在小大,不以德政民不化服,民化服然后可以无讼”。(22)只要统治者不以至诚的精神和心术去教化人民,人民就不会化服;而只有人民“化服”,才可以达到消除狱讼的目的。可见,以德教民,是应当首先受到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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