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觏关于反对数赦赎的思想,大都也是继承和发挥前人有关的思想。但以之和他关于宽猛相济的思想联系起来考察,可以看出,在刑罚的运用上,他虽然极力反对滥刑酷罚,但对于真正的犯罪者,却是要求依法惩处,不稍宽贷的。宽猛相济,宽猛有节,正是他的法律思想被认为比较平允的重要原因之一。
李觏生活在中国封建统治日渐走向下坡的北宋中期。他的全部思想都深深打上了地主阶级的印记。他的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既留有某些唯心主义的尾巴,他的社会政治思想也有许多有彻底的地方。这自然是他的思想的局限性的表现。但是总的来说,他从多方面汲取和继承前人的思想养料,结合当时的情况,作了大量使它们进一步丰富起来、并能使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付诸实施的有益的工作。他的法律思想对于澄清由来已久的某些法律理论问题和革除当时立法、司法方面出现的各种弊端,尤其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 本文曾刊载于1985年号北京大学《法学论文集》。
(1)《李觏集》卷二十七,《上余监丞书》。下引《李觏集》只注卷次和篇名。
(2)附录三《陆瑶林李泰伯先生文集原序》。
(3)卷二十,《潜书序》。
(4)附录三《王谦李旴江先生文集原序》。
(5)卷四,《删定易图序论·论一》。
(6)卷四《删定易图序论·论一》。
(7)卷二十一,《庆历民言·广意》。
(8)卷三,《易论第四》。
(9)卷三,《易论第一》。
(10)卷三,《易论第四》。
(11)卷四,《删定易图序论·论六》。
(12)卷三,《易论第一》。
(13)“害十”、“利十”详见卷十六,《富国策第五》。缁黄指僧道。僧人衣缁色服,道士加黄色冠,故云。
(14)《宋史·食货志》。
(15)卷十九,《平士书》。
(16)卷十九,《平士书》。
(17)卷二十一,《庆历民言·开讳》。
(18)卷二十一,《庆历民言·备乱》。
(19)卷二十一,《庆历民言·裁举》。
(20)卷二十一,《庆历民言·裁举》。
(21)同上,《效实》。
(22)卷十一,《周礼致太平论·官人第一》。
(23)同上,《官人第一》。
(24)卷十一,《周礼致太平论·官人第三》。
(25)《李觏外集》,卷二,《名公手书,余侍郎三书》。又见《直讲李先生年谱》,按余侍郎余靖,韶州(今广东曲江)人,字安道,长李九岁,官至工部尚书。欧阳修有《工部尚书赠刑部尚书余襄公靖神道碑铭》。
(26)《〈后语〉序》。
(27)卷二,《礼论第一》。
(28)以上均见卷二,《礼论第一》。
(29)卷二,《礼论第五》。
(30)卷十八,《安民策·第一》。
(31)以上所引均见卷十八,《安民策·第一》。
(32)均见卷十,《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五》。
(33)均见卷十,《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五》。
(34)卷十八,《安民策·第六》。
(35)卷二十一,《庆历民言·慎令》。
(36)以上所引均见卷二十一,《庆历民言·慎令》。
(37)卷十,《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二》。
(38)卷十,《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二》。
(39)同上。
(40)卷二十一,《庆历民言·本仁》。
(41)同上。
(42)卷十,《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四》。
(43)均见卷十,《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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