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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觏法律思想论略

  李觏的上述思想,大抵都是孔丘宽猛相济的思想的继承和发挥。其中虽然没有多少新的内容,但在当时却有着实际的意义,特别是在反对数赦赎这种被认为不合理的刑制方面。
  大赦的制度,始行于秦代末年。历代沿用,只是赦令有多有少而已。例如唐太宗统治时期,对大赦就采取了极为慎重的态度,他认为“凡赦宥之恩,唯及不轨之辈”。所谓“凡养稂(láng狼)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所以他“自有天下以来,绝不放赦”,原因是“将恐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50)。宋代建男之初,标榜“临下以简,必务哀矜”。此后刑罚虽很苛酷,而赦令仍甚烦数。除大赦之外,每三年还要冬至郊举祭,下恩赦令,是曰“郊赦”,开定期大赦的先例;此外还有用于对一路、一州特赦的“曲赦”;用于寻常赦免的“德音”或“常赦”;等等。所以宋时赦令,不但每岁皆有,而且有一岁数赦的情况。除了赦宥,宋代还有赎刑。这时的赎刑虽较前代为严,但凡属八议之列和一般公罪,都许赎;这是专对有爵位、有官职或其余属于八议范围的人适用的。对于这种制度,特别是对于数赦赎,即频繁的赦和赎。李觏和过去有些思想家一样,持鲜明的否定态度。
  李觏认为,赦和赎的实行,乃是出于对臣民的优恤。他说:“赦者,所以恤其民也;赎者,所以优其臣也。”“圣人”们由于看到老百姓自陷于罪,“绕以丛棘,被以五木,托身狱吏,毕命蝼蚁”;又看到“以身从君,以家殉国”的“群公卿士”的子侄犯了罪,遭受刑戮,和老百姓一样,“耻及其门,忧及其亲”。对于这种情况,他们于心不忍。所以才规定了赦和赎的制度的(51)。然而儒家的先辈们,对于这两种制度,却从未见“言其可者”。原因所在,就是由于这两种制度都只对于少数人有利而对于多数人有害。为什么呢?他从刑法的起源立论,申述了自己的理由。他认为,古圣哲先王之所以立法设刑,并不是因为他们有杀人的嗜好,相反地是为了“生人”,即把人从死的境地中解脱出来;不是为了作威,相反地是为了“作福”。因为人类在它的最初阶级,是处在“强者胁弱,众者暴寡,智者诈愚,勇者苦怯,或则以杀,或则以伤”的状态,为了制止这种状态,于是有圣哲先王出而立法设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朴。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杀人者死,然后人不敢杀;伤人者刑,然后人莫敢伤;弱寡愚怯之民,有所赖矣。故曰:鞭朴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也。”(52)由此看来,采取“赦”和“赎”的办法,是不足取的,这是那些被称为“仁者”的人为显示他们的“仁爱”而想出来的办法。接着他进一步指出:东汉哲学家王符在他的《潜夫论·述赦》中曾经说过“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他认为这话是很有道理的。他说,现实的情况比王符当时的情况更有过之。比如,国家的大祀,人们都知道是有固定日期的,可国家规定凡大祀之日都要实行赦宥。这不但起不到好的作用,反而是“启人以恶”。因为许多奸邪的人,正是利用这个规定,为非作恶而肆无忌惮,以致“商旅或不敢越疆,孤嫠(lí离)或不敢出户”;受害的百姓能向哪里去申诉呢?至于“赎”,那只是“衣冠子孙”犯罪之后,凭借自己的财富而享受的优待,受害的平民百姓就更是投诉无门了。对于这种种由于数赦赎带来的弊害,李觏痛感必须加以革除。他恳切地指出:对于这些犯罪者“与其赦之,曷若使畏而不犯?与其赎之,曷若使耻而不为?”如果像上面提到的,实行赦赎是为了对臣民的优恤,那其结果是恰恰相反的。“幸赦而奸,卒不以悛,人鬼以怒,死亡以亟,非所以恤之也。幸赎而恶,终以不悔,辱其祖孝,堕其门阀,非所以优之也。”(53)旨在优、恤,实则害之;数赦赎不但不利于百姓,而且有害于犯罪者,其不足取法不是很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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