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持法以信”,不辨亲疏贵贱,“一致于法”
关于法的重要性问题,李觏在他的《安民策》中,曾从刑、礼二者关系的角度,作了反复的说明,已见前述。那么,重视法的作用,强调惩罚犯罪,是不是不仁呢?对此,他在《庆历民言》中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他认为,有仁德的人都知道爱人,但却并非懂得爱人之道。他说:“彼仁者,爱善不爱恶,爱众不爱寡。不爱恶,恐其害众也;不爱寡,恐其妨众也。如使爱恶而害善,爱寡而妨众,则是仁者天下之贼也。安得圣贤之号哉?”(40)爱人是要爱的,但不能去爱那些危害大众利益的恶人,否则,那不是“仁”而是“不仁”了。不是吗?他列举历史事实证明说:“舜去四凶而谥以仁圣,汤初征自葛放桀南巢,而仲虺(huǐ悔)谓之宽仁。武王枭纣白旗,而孟子曰:‘以至仁伐不仁’。”由此可见,为了惩罚那些危害大众利益的人,即使是上古的圣人,也是要杀人的:“仁者固尝杀矣”。这种杀人,难道可以说不是“仁”的表现而是“不仁”的表现吗?所以他说,忌讳刑戮,庇护犯罪的人,这是佛家所讲的“慈悲”,甚至是墨家所讲的“兼爱”,不是他所讲的真正的“仁”。
他认为,懂得这些道理对于治理国家是十分重要的。关键就在于不但要正确地理解什么叫做“仁”,而且要懂得怎样去实行仁。如果对“仁”作歪曲的解释,以为不执行刑罚、不实行杀戮就叫做“仁”,即所谓“以不诛为仁”,那是“轻国而重仁”,必将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他的结论是“故明主持法以信,驭臣为威”。“信著则法行,威克则臣惧,法行臣惧,而后治可图也”。(41)就是说,法律、法令既经制定,既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必需的,那制定以后就一定要坚决执行,这样才能驾驭臣下,取信于民。在法律法令的运用上做到了“法行臣惧”,就可望把国家治理好了。
在李觏的法律思想中,和力主“持法以信”密切联系着的,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关于要求法律平等的问题。这个问题很早就出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从先秦至清,对诸如“刑不上大夫”、“八议”、“以粟为赏罚”等等法律规定,几乎每个朝代都有人提出不同的意见。就李觏所处的北宋中期的情况来说:当时对于宗室和品官犯罪,除八议之制一承唐代之外,还规定了其他许多优待。如命官犯赃罪,必须先勘问干连人,只有证据确凿,方得追查,便是一例。到了后来,更规定命官犯其他罪,也只有本人三问不承,才得奏请追摄,并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对待办法,只有情理重害而拒隐者,方许枷讯;宗室犯罪则比这更宽,即一般都“无得辄加捶拷”,只有罪至判处徒刑以上者,方许依法勘问;等等。李觏和过去一些进步思想家一样,对当时法律规定的这些不合理现象,表示了坚决的反对。他认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42)。它是天子和普天之下的臣民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范,不论亲疏、贵贱,都不应当有所差别。所谓“先王之制,虽同族,虽有爵,其犯法当刑,与庶民无以异也”(43)。否则,怎么谈得上法律的平等呢?
他还进一步申述了其所以然的道理。他说:“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和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钉,是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则五刑之属者独当,上不愧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邪?”(44)不论是“私其亲”,还是“私其身”,总之是“私字”压倒一切。听任这种现象存在,势必使赏庆为富贵者独享,刑罚为贫贱者专设,一切都失去了公平,哪里还谈得到把国家治理好呢?正因为这样,所以贤明的统治者,总是“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正如孟子所说,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照样依法予以惩办。像瞽瞍这样的天子的父亲,尚且不能违犯法律,何况一般的官吏及其子孙呢?(45)这不正是舜和皋陶其所以成为圣君贤臣的原因之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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