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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的礼刑关系论和犯罪根源说浅析

  关于犯罪的原因
  白居易法律思想中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内容,是他关于犯罪原因的论断。他认为,一个朝代刑罚的繁简,取决于犯罪的多寡,又取决于人民生活的贫富。所谓“食足财丰而后礼教所由兴也,礼行教立而后刑罚所由措也”(8)。在历史上,西周成康时代、西汉文帝时代和本朝太宗时代,除了统治者重视慎刑恤狱之外,都是由于海内殷实。人用富庶而造成人们厚德寡过、囹圄常空的情况。相反,桀、纣和赢秦时代、由于暴征雠(同仇)敛,人力殚竭,百姓穷苦,以至形成“奸宄并兴”、“群盗满山”、“比屋万戮”、“赭衣塞路”的结果。根据这些历史事实,他认为,“刑之繁省,系于罪之众寡”;“教之兴废,系于人之富贵”。这正是过去的“圣王”其所以“不患刑之繁而患罪之众,不患教之废而患人之贫”的原因。他分析的道理很简单:假如人们财产不均,贫富对立,即使是尧舜那样的贤者来治理国家,也是不可能平息纷争和减省刑狱的;假如人们衣食不足,饥寒交迫,即使是皋陶那样的法吏来主管刑狱,也是不能禁止奸宄和消除盗贼的。总之,失之于本,不可以求之于末;在人们财产不均、贫富对立的情况下,要消除犯罪和刑狱,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想要彻底解决问题,就必须“端影于表,澄流于源”,也就是必须,“富其人,崇其教,开其廉耻之路,塞其冤滥之门,使人内乐其生,外畏其罪”。这样,才能达到过犯自省,刑罚自措的目的。
  白居易关于财产不均、贫富对立与犯罪的关系的论点,明确指出了贫穷是产生犯罪的根源,并得出了“富其人”是消弭犯罪的一个根本途径的结论。它的分析和论证,即使比较简单,没有也不可能再作深入的探究,从而从社会制度方面提示问题的实质,但它却是当时法律思想方面的一个有着重要意义的成果。
  
  关于肉刑的废复
  中国古代的肉刑,从汉文帝下诏废除时开始,即陆续在封建统治者当中,开展多次关于废复的论争。唐代的这项论争,虽然表现得不甚明显,但问题照样存在。所以白居易在《策林》中,专门设为“策目”,就肉刑废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中的论点,同样是很有见地的。
  白居易认为,自西汉初诏废肉刑以来的一千来年当中,主废、主复者各执一词。基本情况无非是:主废的一派认为,肉刑是“刻肤革、断肢体”的一种刑罚;人主忍心使用这种刑罚,是和“恺悌恻隐之心”相违背的。这样一来,犯罪者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没有机会了。主复的一派则认为,取消肉刑而任箠令,用鞭刑,必然会使“酷吏倚而行之”,终至发生“专杀滥死之弊”。而这恰恰是“以死罔人;失本惠者也”的一种作法。根据这种情况,白居易强调:要明辨这个问题的是非,必须考察事实,斟酌人情,即所谓“议事者宜徵其实,用刑者宜酌其情”。据此两点,他认为“肉刑是可废而不可复”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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