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赏罚与时令的关系
在赏罚的问题上,柳宗元基于他的唯物主义思想,对于许多传统的唯心主义天道观念,表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他认为“圣人之为赏罚者,非他,所以惩劝者也”(15)。赏罚的目的,就是为了劝善惩恶,并没有什么神秘的内容;专门讲天意而不讲人事,一定要从赏罚这样的事情上发现天的什么奥秘,那是完全不懂得赏罚之道的说法。明确了这一点,就不难了解,要达到劝善惩恶的目的,一个主要的关键就在于赏罚的及时,即所谓“赏务速而后有功;罚务速而后有惩”。(16)他认为,那种根据四时、“阴阳”、“五行”等宗教迷信观念宣扬“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即认为只有秋冬才能行刑的司法时令说,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他指出这种传统观念的危害说:假如有人在秋冬为善,却要等到春夏才给以奖赏,那么为善的人就会得不到鼓励;假如有人在春夏作恶,却要等到秋冬才给以惩罚,那么作恶的人就会得不到警戒。这样,就等于驱使人们去犯罪;驱使人们犯罪,犯了罪却又迟迟不予处理,助长他们的轻慢或疏忽,这正是刑罚不能少用和废置的原因。反之,如果为善和作恶的人能够“不越月逾时”地得到赏罚,使他们分别及时地受到鼓励和警戒,那就会使为善的人受到鼓励,更乐于为善;作恶的人受到警戒,害怕再去作恶。也就是说会使他们“从善远罪”,减少用刑,收到“教化”的功效(17)。
为了论证上述观点的正确性,柳宗元对于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些具体的错误观点,一一作了批驳。比如有的人认为只有按照“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原则去办,才能顺“天时”,致“大和”。他认为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为什么呢?他说:“使犯死者自春而穷其词,欲死而不可得,贯三木,加连锁,而致之狱,更大暑者数月,痒不得搔,痹不得摇,痛不得摩,饥不得时而食,渴不得时而饮,目不得瞑,支不得舒,怨号之声,闻于里人”(18)。像这样的情况,难道反而会不伤“大和”、不逆“天时”吗?所以,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人,恰恰只有及时处死,才是顺应天时,也才能不伤大和。又如有的人用所谓“经”和“权”、即正确而经久不变的道理和因事因地制宜的权宜措施,来说明“非常之罪不时可以杀”和“当刑者必顺时而杀”的道理。柳宗元认为这也是错误的。他说:“知经而不知权,不知经者也;知权而不知经,不知权者也”。知经的人,不会以特殊情况来违背常理;知权的人,也不会持一般人的浅见来反对正确的意见。只有把“经”和“权”统一起来考虑,才是正确的(19)。所有这些,都鲜明地反映了柳宗元的唯物主义思想。其中有的观点虽然并没有、也不可能突破时代的局限,在当时却仍然可以振聋发聩,表现出一种勇于改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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