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刑关系问题的认识上,韩愈同样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者。他在《复雠状》一文中指出:“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34)。法律虽然是“圣人”制定的,但它的具体执行,仍然有待于司法官吏。正因为这样,所以统治者即使有了德、礼、政、刑这些治理国家的手段,也还有一个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对此,韩愈一本传统的儒家关于德刑关系的观点,明确阐述了他的德礼为主而以政刑辅之的主张。他认为“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35),即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但这当中有一个何者为主、何者为先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主从、先后呢?他说:“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不如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也”(36)一句话,就是要德主刑辅。原因是什么呢?在韩愈看来,要使国家得到治理,关键在于使“先王之道”深入人心。“先王之道”无它,就是“合仁与义而言之也”的“天下之公言”。(37)因为“道莫大乎仁义,教莫正乎礼、乐、刑、政,施之于天下,万物得其且;措之于其躬,体安而气平”(38)。只要人们懂得并实际做到“行仁由义”,使君臣、父子、夫妻等封建的等级和伦常关系得到有效的维护,又何患天下国家之不能得到治理呢?
这里涉及一个“教”的问题。如何才能使“先王之道”深入人心,使人们“行仁由义”而不踰矩呢?关键又在于“教化”。韩愈很懂得这一点,他反复强调教与学的重要性。他称颂子产不毁乡校(39),要求“通经,有文章,能知先王之道,论说且排异端而宗孔氏”(40)的人,充当乡校的老师,“以督出徒,兴恺悌之风”(41),特别是要求以儒家经典的《大学》八目作为“教”的内容,从“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作起,即加强个人的仁义道德的修养,然后以之用于治理天下国家。韩愈这一套主张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和佛家以出世为目的的个人修心养性好“治心”的说教相对抗,强调个人的仁义道德修养不是“外天下国家”,而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即所谓“正心诚意者,将以有为也”(42)。它所包含的反佛的意义是非常明显的。同时,这一套理论,是完全只适用于统治阶级中人的,至多是只适用于他所代表的那一个庶族地主阶层中人的;至于广大的劳动人民,在严重的剥削压迫之下,求生尚且不可得,安能谈到治理天下国家?然而,正如我们对于在此以前的所有“德主刑辅”思想的评价一样,一般地说,它的目的虽然在于通过“教化”,使人们遵循“先王之道”,用仁义作为行动准则,做到安分守己,服服帖帖地接受剥削和压迫,不去犯上作乱,起而造反,以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但这种思想的兑现,在客观上对于人民群众免于严刑酷法之苦和维持社会的有限安定,藉以积蓄力量,获取革命的最后胜利,不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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