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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由此可见,韩愈的道统论,自始至终具有明确的政治性,远不止是具有思想斗争中的理论意义。就其目的而言,不外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排斥和攻击佛老,务必清除之而后可;另一方面是继承孟轲以来的“道统”,重新树立儒学的正统地位,这是他决心为之实现“虽灭死万万无恨”(19)的事业。归结起来,就是为儒家的封建道德学说和社会政治理论作辩护,达到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
  和这种道统论密切联系着的,是他的人性论。韩愈的人性论,是对董仲舒的性三品说的直接继承。按照地主阶级的道德标准,他认为人性的具体内容是“仁、礼、信、义、智”五德。根据人性中是否具有和具有多少五德的 情况,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焉者,恶焉而已矣”(20)。以此为基础并与之相应对的,还有三品的情。情的具体内容有七,即“喜、怒、哀、惧、爱、恶、欲”。它们包含在人性之中,“接于物而生”,是因性的差异而“有所甚,有所亡(21)”的。他认为,人性与生俱来,属于先天的秉赋,是不可移易的,但是通过后天的教育,仍具有被改造的可能性。他说:“然则性之上下者,其终不可移乎?曰:上之性就学而愈明,下之性畏威而寡罪,是故上者可教而下者可制也。其品则孔子谓不移也”(22)。这样,韩愈的人性论就对孟轲的性善说、荀况的性恶说和扬雄的性善性恶混杂说,都作出了重要的改造和发展:既避免了它们的片面性,又强调了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由于这种人性论把性和情相并提,认为善恶根源于性,而善恶的具体表现却反映于情,所以这种人性论即所谓因情以见性,不但在于为封建的等级秩序和儒家的道德教化作辩护,而且同佛教僧侣主义鼓吹的灭情以见性、即教人解脱君臣、父子、夫妇等世俗的封建伦理关系的出世的人性论,形成尖锐的对立,突出表现了它在反佛斗争中的理论意义。
  以上就是韩愈整个思想的核心,也是他的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和政治前提。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愈的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是围绕“兴起名教,弘奖仁义”(23)这一主旨,遵循汉以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从法律方面为儒学的封建道德学说和社会政治理论的合理性与永恒性作辩护,以维护儒学的正统地位,巩固李唐王朝的封建统治秩序。
  一、“圣人”立地设刑的法律起源论
  韩愈是典型的历史唯心主义者。在《原道》一文中,他明确地陈述了他的圣人创造历史的观点。他认为,上古时代,人们处在无知无识的状态,生活上曾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危害。只是当“圣人”出现以后,才解决了这些问题。他们为人们创造了衣、食、住、行等等生活的条件和建立了生活秩序,即所谓“为之君,为之师,驱其虫蛇禽兽而处之中土;寒,然后为之衣;饥,然后为之食;木处而颠,土处而病也,然后为之宫室;为之工以赡其器用,为了贾以通其有无;为之医药以济其夭死,为之葬埋祭祀以长其恩爱”(24),从而使人们结束了茹毛饮血、穴居野外的生活,逐渐由野蛮走向文明。此外,他们还“为之礼以次其先后,为之乐以宣其壹(同湮)郁,为之政以率其怠勌(同倦),为之刑以锄其彊(同强)梗。相欺也为之符玺斗斛权衡以信之;相夺也,为之城廓甲兵以守之”(25)。就是说,还为人们制礼、作乐、立政、设刑,为人们创造了国家和法律,制定了社会政治生活的规范和准则,以保证人们安居乐业,免于互相欺诈和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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