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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吕温的法律平等观

  而且这种作法不论对于掌握刑赏的君主,或者对于立有功勋的臣子,都是有害而无利的。就君主而言,“夫其贤如太公,忠如伊尹,唯君知臣,可以勿贰。而遽宥以死罪,是疑其不终,非所以待之以诚,而属君子之心也。若乃猾如狗盗,庸如黥陡,未有罪而先恕之死,是不许其慕生廉耻,自固名节,非所以导之以德,而劝小人之善也。”就是说,被恕死者无论是贤是不肖,这样作不是有伤君主之诚,便是有害君主之德,都是不足为训的。就臣子而言,“使贤而有功,惊宠惧满,自居无过之地,何恕死为?使愚而有功,己小人之幸,又告以无死,是增骄而启奸,适所谓赏之以祸也。”就是说,这样作对有的人完全没有必要;而对有的人这样作非徒无益,反而是害了他。
  吕温认为,一个明哲的君主,对于有功之臣,应当“安之以爵禄,护之以纪律,明之以好恶,耸之以祸福”,以使他们“迁善远罪,保勋全名”。像恕死这种作法,“挠权乱法,以罪宠人,坠信赏必罚之典,亏昭德塞违之道”,并不是明哲的君主所应当采取的。这些观点,有的如对于立功者成份的分析和他们所立功绩的评价,虽然失之片面或出于阶级的偏见,但总的说来,大抵不失为具有见地的论断。
  二、坚持慎重名器,反对纳粟除罪拜爵
  吕温在赏罚问题上所持的另一主张,是强调名、器不可以假人。所谓“赏以饰喜,罚以饰怒;喜必待功,赏不僭行”(4)。赏与罚既属国之大本,自不可不予严肃对待。由此出发,他对于当时所行的用纳粟来除罪拜爵的办法,表示了坚定的反对意见。他认为,西汉初年,晁错提出这种办法是在“边候犹闻击柝,戎士不得解甲”的特定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权宜之策,救弊之术”,在当时虽然是事出有因,但它“偷利于当代,幸成于一时”,终究遭到了有识者的讥诮。唐代立国以来,文治武功,可以媲美于唐虞和殷周,怎么可以采用这种“杂霸道而隳王制,昧宏规而狃小利”的作法呢?
  吕温认为,道理是很清楚的:实行这种办法的结果,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弊害:一方面,会出现“赏不足以劝”,“刑不足以威”的现象。因为,赏与刑,是劝善惩恶的工具。而现在“班爵于并兼之家,析圭于滞积之室,使屠沽贱隶,临驾英豪”。这样一来,刑与赏完全失去了本来具有的劝善惩恶的意义,如果国家有难,谁还会英勇以赴呢?这是说“赏不足以劝”。同时,这样一来,实际上是“挠权于残贼之徒,屈法于奸宄之党”,结果就会“使凶人酷吏,言暴无伤”;只要有粟可纳,犯了罪便可免受惩罚,不法之徒哪里还有所顾忌呢?这种“必免之门”一开,即使法律规定得再严格,“临以斧钺,驱于鼎镬”,又能起什么作用呢?这是说“刑不足以威”。总之,刑赏二柄,都会因为纳粟赎罪拜爵的实行而被弃置于无用之地。另一方面,还会造成农业荒废的恶果。这是因为,国家的爵位和刑罚,既都可以用粟米换取,那些贪利爱生之徒,又有谁不愿“空陇亩而贷圭组,竭仓廪而救死亡”呢?于是,不可避免地要造成这样的结果:“拜爵者坐等封君,遂忘其本业;免罪者室如悬馨,曷保其生聚?虽使三公九卿躬执耒耜,而啬不可以务矣。”这不是抛弃国家的命脉又是什么呢?所以他强调这种纳粟除罪拜爵办法的实行,是“习近古之失策,采庸臣之诡论”。其原因如果只是由于要解决国库空虚、军饷难继的问题,那么尽可采取诸如开办平糴、组织屯田、练将简兵、轻徭薄赋等措施,何必要采取这种“亏昭德塞违之道,坠信赏必罚之典”的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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