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述,虽然是针对一个具体事件而发,但它清楚地说明了陆贽主张信赏必罚,反对轻爵亵刑的思想。
三、主张详审刑狱,反对速断精察
陆贽对于当时刑谪太峻、狱禁滋乱的状况十分重视,认为这是关系“国家之大本”的一个主要问题。而其所以会造成这种状况,就朝廷而言,关键乃在于“速断”和“精察”。他在一份奏状中指出:由于聚敛不已,诛求繁杂,百度弛废,天下不宁,朝廷志期肃清,原意本无可非议。但是因此“持义以掩恩,任法以成理。神断失于太速,睿察伤于太精。断速则寡恕于人,而疑似之间不容辨也;察伤则多猜于物,而臆度之际未必然也”。其结果又如何呢?他说:“寡恕则重臣惧祸而反侧之釁易生;多猜则群下防嫌而苟且之风渐扇。是以叛乱继起,怨谤并兴,非常之虞,亿兆同虑”(14),其严重性实在是不堪设想的。
为了纠正这种严重的情况,陆贽在他的奏议中先后提出了一些很有针对性的主张,重要的大致有如下几点:
1、审察举发情实,惩办诬告
陆贽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的一个措施,是要审察举发的情实,弄清真象,明辨是非,如果轻信检举揭发,势必造成刑狱冤滥。他在一个奏状中说:“圣旨以为外议云诸司所举,皆有情敌,兼收贿赂,不得实才者。臣请陛下当使所言之人详陈所犯之状:某人受贿,某举有情,陛下然后以事质于臣,臣复以事质于举主。若便首状,则据罪抵刑;如或有词,则付法司阅实。谬举者必行其罚,诬善者必反其辜。”总之,凡属谬举、诬告,都必须追究到底,决不可以“贷其奸赃,不加辨诘,私其公议,不出主名,使无辜见疑,有罪获纵。”否则,“枉直同贯,人何赖焉”(15)?这无疑是很中肯并能够获致实效的意见。
2、公布爵赏刑罚,明辨枉直
为了使国家的爵赏刑罚,起到奖善惩恶的作用,即所谓“奖一善而使天下之为善者劝,罪一恶而使天下之为恶者惩”(16),陆贽认为应当学习古代关于爵赏刑罚公之于众的办法:“爵人必于朝,刑人必于市;惟恐众之不睹,事之不彰”(17)。其目的一方面是效法圣王“宣明典章与天下公共”,表示秉公执法;一方面是检查赏罚的正确与否,防止枉直不分。他说:“奖而不言其善,斯谓曲贷;罚而不书其恶,斯谓中伤。曲贷则授受不明,而恩幸之门启;中伤则枉直莫辨,而谗间之道行。此柄一亏,为害滋大”(18)。这同样是极有价值的见解:“言其善”,“书其恶”,其意义实际上已不止是使人们共同来鉴别枉直了。
3、检查刑狱状况,纠正冤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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