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社会上造成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儒家经学跟着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为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汉时选举、取士、任官,既要求“明经”,也要求“明律”、“明经”与“善律”、“通律”常相并举。因而不但许多名公巨卿如肖何、赵禹、公孙弘、于定国、路温舒、丙吉等人都以曾为狱吏、“明晓文法”而致位御史、廷尉或丞相,而且一些诸侯王如赵王刘彭祖、淮阳王刘钦和广陵王刘荆等,也都以“通法律”、“善文法”而著称于时(29)。当时要图仕进的一般儒生固然必须研习文法,就是许多经师大儒,也都穷经而兼治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儒家经义是指导一切的最高准则。这在“白虎观会议”以后,尤其显得突出。这样,便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两汉时期律学空前兴盛的情况。就经学和律学的具体关系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据经解律。汉代经学的发展,促进了注释之风的盛行。许多经学大师特别是东汉时期如许慎、马融、赵歧、郑玄、何休诸人,都以治经和注经著闻于世。有的更注经而兼注律,或者引律说经,或者引经解律,许慎甚至引律解字,使经、律相互为用。如郑兴、郑众父子和郑玄的注释《周礼》,何休的注释《春秋公羊》,就都常引《汉律》以为说。至于《汉律》的注疏或章句,据《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以来,三百二年,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晋书·
刑法志》:“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所以,当时不仅已确有《汉律》的注解,而且注家蜂起,各自形成门户,律学著作之多,至使人们无所适从,不得不由天子下令规定一个统一的注本。显然这些注解全都是以儒家经义为说的。
另一方面是引经决狱。“应经合义”,不仅是对于立法和法律注释的要求,而且也是对于司法实践的要求。这就是要求在法律规定之外,引据儒家经义决狱。在汉武帝时期,统治者所推崇的儒家经典,主要的是《春秋公羊》。所以,实际上也就是依据《春秋公羊》决狱。如董仲舒著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他所特别强调的就是“法不远义”,“和不远礼”,“法之所罚,义之所去”,“和之所赏,礼之所取”。吕步舒为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兒宽善决案,廷尉张汤“以宽为秦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30)。其他大臣论事,也多以经义为依据。所谓“不通经术,知古今之大礼,不可以为三公及左右近臣”(31),原因即在于此。《盐铁论·刑德》所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后汉书·霍谞传》所谓“原情定过赦事诛意”,已成了汉以后魏、晋、六朝封建司法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