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饶鑫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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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学术界,对于中国儒学的现代文化价值的研究,表现出特别的兴趣。在我国台湾地区,则这种研究甚至成为一个热点或焦点。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我想,最根本的原因,应当还是儒学本身所具有的特别价值及其强大的适应力。
儒学,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以后即成为了当时所谓“儒墨显学”中两个著名的学派之一,并继续随着各个时期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繁衍、派生出各种应时的学说;所谓儒家八派,影响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一部中国思想史,无处不反映出受儒家思想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影响,就法律思想而言,同样如此:要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特别是封建时代的法律思想史,不研究儒家思想及其对法律的影响,几乎就没有什么可以研究的了。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对封建法律思想逐步发展的过程,作一个简单的回顾。
秦代的情况比较简单:统一六国以后,秦代所建立的,是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的极端重刑主义的统治,而且前后仅延续了十多年时间。这一段简短的历史,从一个侧面说明儒家法律思想被排斥造成了严重的问题。
汉初,出现了经过改造的黄老之学。黄老源于道家。所谓“采儒墨之善,摄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1)原始黄老以道表法里为特点,到了这时,已演化为以儒、道、法相互渗透为特点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当时的法律思想也就具有了诸如文武并用、德刑相济、约法有禁、尊主安民、刑不厌轻、罚不患薄等基本内容。
汉代中期,汉武帝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以后,儒学成为官学,儒家思想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法律思想领域,出现了董仲舒所倡导的“引经决狱”,以至逐步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体系,影响深远。
在此以后,出现了西汉末年的今、古文经学之争,并随之出现了东汉时期的所谓“谶纬之学”;儒家思想受到了来自它内部的冲击。但是作为时代主体思想的却仍然是儒家的正统思想。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在法律领域逐渐形成了一个引经注律的热潮,极大地影响着当时乃至以后很长时间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今、古文经学之争为郑(康成)学与王(肃)学之争所取代,并随之引发了以王弼(注《周易》)、何晏(注《论语》)为代表的依据老庄玄理解释儒经的玄学。所谓“正始玄风”之盛,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使正统儒学走向了误区,但其主要的渊源,仍不外传统的儒学。而就其发展而言,特别是杜预、张斐在律法方面的重要创发,却导致了为隋、唐时期的授礼入律奠定基础的律学的进一步发展。
隋、唐崇佛,但并不排儒。唐初由孔颖达所撰《五经正义》,对于统一南北经学,解决考试取士所遇到的困难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法律方面,《唐律疏议》的制定,“一准乎礼”,在大体框架上完成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