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系属荦荦大端。除此而外,杨氏认定的“欧美法系侵入时代”,所为概括,似也未属妥贴。因为,这一时期,固然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欧美法律文化的撞击和冲突,特别是中国人民为反对和要求废除帝国主义者在中国的所谓“领事裁判权”而进行的斗争,但同时更有诸如守旧派与革新派、礼教派与法理派等派别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而这些未必都是直接由“欧美法系的侵入”所造成。因此,单纯用所谓“侵入”来概括近、现代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显然不确。这也是时代划分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上所述,这些问题本来都是十分明显的。可惜在此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受到学术界的充分注意。新中国建立之后,和其他的许多部门一样,社会科学研究,一律“以苏联为师”。法律史学也不例外,一开始就被包容在“国家与法权历史”学科当中;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或“中国政治与法律思想史”的分期,完全比照苏联同类学科的模式,以奴隶制时代、封建时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作为划分的界限,因而往往使人难于辨清其间的发展脉络。80年代初期我与张国华教授合作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下册)》(5)一书,亦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这种模式的影响。当然这是应由我们自己负责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讨论一个民族法律发展进程的时候,我们必须同该民族整个文化的演进、特别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水平的演进,密切联系起来,就法律文化或法律思想的演进而言,则除此以外,在各个不同国度、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还必须同该国度、该民族、该地区、该时期特定文化演进的程度和特点,包括政治经济状况和学术思潮(氛围)的特点,密切联系起来,作通盘的考察。而不能执着一点,以偏概全,或者套用其他现成的模式。基于这一总的原则,现特就管见所及,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试作如下六个阶段的划分:
第一,萌生时期。这个时期一般认定为原始社会末期分别以黄帝、蚩尤等为产落联盟首领的传说时代。根据有关历史文献所载传说与考古所获资料印证,当时,在古老的神祗观念和部落意识的支配下,随着部落联盟的出现和适应军事征战与维护传统祭祀的需要,逐渐萌生了具有一定强制力、甚至包括某些处罚方式在内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原始的社会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习惯,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神判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准备了条件。《尚书·虞书·舜典》所谓“命皋陶作刑”等节,可资参证。
第二,形成时期。约当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770年属于奴隶社会的夏、商、西周时期。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君主“受命于天”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的宗法、等级原则作为统治工具,此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激化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的出现,在法律上即以这两种思想为主宰,神化当时的阶级统治,把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美化为神的(或上天的)意志,把对战俘、奴隶和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人的惩罚神化为“天讨”、“天罚”,从而形成了后人所称的神判法或神权法。到了西周,神权思想开始动摇,著名政治家周公姬旦汲取商代末年统治者暴虐无道遭致覆亡的教训,强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诗经·大雅·皇矣》),倡为“礼制”,在法律方面采取“明德慎罚”(《尚书·康诰》)的方针和德刑并用、反对滥刑、乱罚乱杀等一系列明智的政策,于是开始形成了中国法律史上由野蛮走向文明初期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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