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为了批判地继承。在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随时注意借鉴外国有关的精粹,更重要的还在于认真继承祖国的法律思想的历史遗产,这里有一个法律继承性的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左”的思潮的影响,这个问题曾经是人们不敢触及的禁区之一。即使在今天,虽然原则上已经解除了那种思想桎梏,但对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有无可以继承的成分,在一部分同志中未必不仍然是一个有待澄清的疑问。在这里,我们读一读恩格斯关于批判非历史观点的一段话,是很有必要的。他说:“非历史的观点也表现在历史领域中,在这里,反对中世纪残余的斗争限制了人们的视野。中世纪被看作是由千年来普遍野蛮状态所引起的历史的简单中断;中世纪的巨大进步——欧洲文化领域的扩大,在那里一个挨着一个形成的富有生命力的大民族,以及14和15世纪的巨大的技术进步,这一切都没有被人看到。这样一来,对伟大历史联系的合理看法就不可能产生,而历史至多不过是一部供哲学家使用的例证和插图的汇集罢了。”(14)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要清除非历史观点,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观点。这就是说对于有关古代法律思想的任何一个问题的评价,都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绝对要求”、“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15)或者说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来加以考察。具体地说,就是“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16)按照这样的原则去做,我们就会发现,在历史上,许多的学派或人物,虽然同属于剥削阶级,其法律思想都是为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旨在巩固剥削阶级的统治秩序,然而其中有的却在一定程度内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在客观上反映了劳动人民的愿望。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不分青红皂白,不管它们的内容如何,一律斥之为保守或反动,不屑一顾,固然是不对的;不经分析研究,不明确肯定它们进步的或具有积极意义的方面,同样是不对的。例如,“明德慎罚”思想,这是奴隶主政治家周公姬旦早在西周初年提出来的。后来它经由孔丘、董仲舒等人发展而为“德主刑辅”思想,在封建的立法和司法上发生了深远的影响。这本来是剥削阶级统治者维护他们的利益的两手策略,在本质上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却是由野蛮趋于文明的一个标志,比之前此单纯依靠镇压的所谓“折民唯刑”的理论,有了重要的进步;它在客观上对于保护劳动力,减轻人民重压,维持社会安定和促进农业生产,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而,我们不但没有理由予以全盘否定,而且应当有分析地肯定其积极的一面。又如在封建社会一些政治家、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中,有不少或者是有关法律平等的主张,或者是有关约法省禁的倡议,或者宣传明谨用刑,或者强调严格执法,或者反对以赃定罪和恢复肉刑,或者坚持多少照顾一点妇女的利益,等等。它们也都包含着不同程度的积极的内容,我们同样没有理由不分别给予适当的肯定。
不言而喻,我们这样作,“是新生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17)。因为,我们主张的是批判的继承。也就是要对中国历史上的一切法律思想,经过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的剖析,区分精粗清浊,既吸取其精华,又剔除其糟粕;既有肯定,又有否定;既有克服,又有保存,特别是要剔除、否定、克服那些曾经对中国社会的发展造成莫大危害,甚至在今天仍然侵蚀着人们思想的封建主义的毒素。所以,批判继承实际上包括着复杂的改造的过程,“扬弃”的过程,建设的过程。在我们的学习和研究中,任何放弃这种批判精神,或者把批判庸俗化的做法,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而同我们主张的批判继承根本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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