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建设论要
饶鑫贤
【全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属于基础法学的主要部门之一的法律史学的范围。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我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理论和观点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在于揭示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内容、本质、作用和特点,阐明它们形成、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过程与规律。以期通过发掘、研究总结和批判继承我国丰富的优秀法学遗产,达到“古为今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服务的目的。近些年来,对于这门学科的研究,进一步受到了法学界的重视,大多数高等政法院校已经或正在准备开设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研究工作也有所进展。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大大加强这门学科的建设。现在,根据我们粗浅的体验,试就这门学科建设中的几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于指导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法学的一个部门,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史学的一个部门,是以研究法律思想为对象的一门专史。无论它是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还是作为史学的一个部门,都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在这一方面,有许多历史的经验教训是值得我们认真吸取的。能不能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严格地从实际出发,即从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出发,把实事求是的精神贯彻到整个研究工作中去,就是其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为了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从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出发,做到实事求是,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充分掌握有关的思想资料,通过分析研究,找出它们内在的联系和规律,以求得出符合历史实际的正确认识。大家知道,我国有着悠久而且从未中断的历史,古文献浩如烟海,其中有着大量弥足珍贵的包括各种思想资料在内的史料,再加上前人的史学研究成果,应当认为我们研究的条件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古籍中有关法律思想的资料,有的不足征信,有的注说纷纭,不但周秦及其以前有关的资料是这样,即秦以后时期,有的载籍及其注说,也难全都信为真确。这样,我们在掌握和运用有关资料时,就不能不认真一番去粗取粗、去伪存真的功夫。特别是由于中国法律思想史在全国解放后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展研究,是几年以前才开始的,有关的思想资料的发掘和整理工作,还远未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例如关于西汉中期以后的资料,由于学术思想定于一尊,以新的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渐占据统治地位,大大障碍了其他法律思想的发展,以致在长时期内,不但专门的法学著作屈指可数,而且有关的零星论著,也散见于汗牛充栋的各种古籍当中,有待剔掘扒梳,搜寻发现。这样,我们在进行研究的时候,便不得不同时进行大量深入细致的资料的发掘的整理工作,这都增加了我们研究工作的难度。这虽然是另外一个问题,可以期望随着我们研究工作的开展而逐步获得解决,姑置勿论。但它却提醒我们:如何对待有关的历史资料,是关系到能不能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一个根本问题。就目前来说,问题在于,我们对于已有的历史上实际存在的有关资料,是不是已经充分掌握?我们的研究是从这些思想资料的实际出发,还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当成公式和教条,还是当成研究的指南?关于这一点,恩格斯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1)他还强调说:“如果不把唯 物主义方法当作研究历史的指南,而把它当作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实,那末它就会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2)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同通史和其他专门史的研究一样,如果置历史上实际存在的事实和有关的资料于不顾,用抽象的原则,甚至凭空的想像来代替以事实为根据的科学分析和论证,其结果必然是和历史唯物主义背道而驰的。例如在分析和评价某些法律思想及其代表人物时,如果像过去有一个时期那样,按照臆造的模式,瞎贴标签,胡乱褒贬,任意指定谁是“法家”,谁是“儒家”,以及谁是它们的“同盟军”之类,那就只能是对历史的歪曲和捏造,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公然践踏。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即使到了今天,也还可以看到其残余影响的存在。因此,在我们的研究工作中,充分掌握历史资料,从历史事实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把被歪曲、被颠倒了的历史的本来面目恢复过来,实在具有维护历史唯物主义的纯洁性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