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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屋红酒沙龙3:SARS、学风与数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这两个条文的结构、用语几乎完全一致,但有一个显著的差别:前者是“其他债务”,后者是“其债务”。 “其”是指前文提到的人或事,根据前后文,“其债务”应是“对已发行公司债券所负担的债务”,不可能有“其他”的意思,从而“其债务”与“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相提并论,构成重复和指代不明。为何有“其他债务”和“其债务”一字之差,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草拟法律的时候照本抄写,不慎遗漏一字,抄写之后又不能公布出处,不能按原文校对,于是,造成了一个不容易发现的错误。有趣的是,在该条款的英文翻译中,“其债务”译成了“other indebtedness”(其他债务),这是用一个翻译错误去纠正立法错误。”
  
  
  3、唐吉珂德大战风车之三:孙志刚案VS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幻影2003
  
  孙案事发于今年3月17日,刚到广州工作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还没有办理暂住证,出门又没带身份证,在街头被帶到派出所。随后被收容。三天后被害人死在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验尸结果表明他死前曾遭到毒打。孙志刚案被部分从事文字工作的公民解读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在和平的年代,非正常地死于自己国家的制度之下。该事件以公民生命为代价,揭示出由于缺乏权力制约机制,一个“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自然也和那个“表面美丽的合众国”一样存在着人权问题。毕竟拥有“大学生”护身符的孙志刚只是冰山的一角。
  《收容遣送办法》是由政府制定的一个行政法规,据法律家分析它明显和宪法相抵触。按普通人民公认的数理来演算,政府在制定这部法规的时候就应该进行是否违宪的研究,但政府没有做此工作;人大有监督各级政府的权力,又是法律的制定者和审查者,因此在政府制定出这部法规之后就应该进行审查,以期能及时废除。然而不求严谨精准的学风和严重轻视程序法的文化传统,导致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操作性机制缺位,人大在这个关口再次失守。结果使一部违反了宪法的行政法规存在长达二十一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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