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句(1):在法律条文中,常以“…..的”词组作主语,诸如:“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第12条第2款的主语为“….的”词组做主语。此处“…..的”词组的缺陷有三:一是累赘臃肿;二是意思不明,“投资”包含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而该条款的上下文仅指股权投资。
1.2 句(2):从全句结构来看,“除……..外”为状语,多安插在句首或句末,鲜有中间插入状语的,此处为语序混乱。
1.3 句(3):“所”字在句中使用不当,应改为“其”,或省略代词,直接以“累计投资额”起头。
句(1)、句(2)、句(3)可改为“公司股权投资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依行政法规设立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不受此限。”如此修改,可省略20 多字,而意思却清楚得多。
句(4)是不可修改的错句,不止是语法错误,而且是不知所云。从该条款的文字,我们无从得知:法律的拟订者究竟想说什么。
第二、语法错误溯源
如果我们把
公司法法第
12条第2款和中国台湾“
公司法”第
13条作一比较,不难看出造成错误的原因。 ……
第三、又一件抄袭台湾的立法“精品展示”
借用中国台湾
公司法而造成的错误不止出现在
公司法第
12条第2款,在其他条款,还有更加离谱的谬误。在此,我们不妨再次比较两个法律条文:
(1) 中国台湾“
公司法”第
二百五十条: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行公司债:
(一)对于前已发行之公司债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之事实,尚在继续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