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把危时法分成危时根本法和危时普通法两大部分。危时根本法是指
宪法性危时法,即
宪法中的危时法条款。危时普通法是指
宪法以外的危时法。前者如我国宪法的戒严条款。《
宪法》第
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宪法中的危时法条款仅此而已。
戒严法只能适用于治安领域,不能在其它领域适用。有必要向美国学习,在
宪法中增加其它领域的危时法条款,特别是经济领域。后者如我国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戒严法》;国务院出台的,今年5月12日实施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律资源不足主要是指,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缺少一些重要的法律或法律制度。如,我国没有在
宪法中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在现代法治原则的支配下,各国仍然注意制定法律来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各种社会关系,防止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启动立法程序刻不容缓》杨悦新,2003年5月12日《法制日报》]
根据法律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把危时法分成治安危时法、自然灾害危时法、金融危时法、公共卫生危时法、政治危时法和其他危时法。治安危时法适用于由于战争、叛乱(内乱)和游行示威等引起的社会治案秩序。自然灾害危时法适用于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社会关系。例如地震、洪水、火灾、山体滑坡、蝗虫、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危时法适用于由于瘟疫疾病引起的公共卫生危机。金融危时法适用于财政、金融等经济危机。政治危时法适用于立法、政党斗争等
宪法性危机。其他危时法适用于其他特殊危机,例如2001年美国9-11恐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