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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时法-理念与规范

  其次,危时法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观。即效率领先公正。危时法全面贯彻效率主导公正的价值理念。效率和公正都是法律承认和保障的价值观。在正常情况下,法律更多表现出它的公正性。公正精神构成法律的灵魂。平时法的确是这样,也应该这样。但是,在危机状态下,情况就完全改变了。在紧急状态下,由于全社会的任务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采取迅速和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和消除紧急状态,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法律秩序,因此,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集体利益等要得到优先地保护。而要重点保护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秩序,就必须赋予政府以更的大的国家权力,从而出现具有特权性质的行政紧急权力,这些权力一方面相对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优先性,另一方面相对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正常状态下可以享有的权利,行政紧急权力也具有更大的法律权威,可以比平常时期更容易限制公民权利。所谓行政紧急权力是指政府针对战争、叛乱、经济危机、政治骚乱、严重自然灾害以及严重传染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根据宪法、紧急状态处置法、戒严法、战争法、警察法、行政强制法等,作出各种紧急处理措施的权力。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政府在平时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在紧急状态时期就可以依法行使。这说明,危时法具有更浓厚国家权力保障法色彩,以保障国家权力迅速有效地行使为根本目的而不是保障特定人的个人利益。“这些紧急对抗措施同平时日常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依法管理有所不同,它们可能改变了日常法律中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权力结构发生新的变化,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需作一定限制,而军事权的法律地位则可能进一步上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状态下,军事权可能要发挥最主要的作用,如在战争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可能全部或大部转移至军事机关。”[《紧急状态法学》 莫纪宏 徐高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4月第1版 第29页]而平时法要以控制和制约国家权力为核心,充分体现救济法的性质,以维护、确认和保障特定人的合法利益作为价值导向。这就是这两种法的本质区别。一旦进入紧急状态,正常的生活秩序就需要调整,原来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就会彻底改变。平时能作的事情,现在不能做了。平时能说的话,现在不能说了。平时享有的的权利,现在没有了。平时没有的义务,现在就有了。或者相反。“对抗紧急状态措施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日常法律所确定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心向国家机关倾斜,突出的表现就是国家机关享有紧急处置权,又称为紧急权;与之相适应的就是公民权利的部分丧失,也称紧急失权。”[《紧急状态法学》 莫纪宏 徐高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4月第1版 第29页]比如,在平时传染病患者与医院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在危时,他们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具有行政法性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传染病患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医院的管理,配合医院的诊疗。医院是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由于缺乏危时法的法律理念,当危急情况出现时,大家普遍感到比较茫然,无所适从,根本不知道或者不太清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就不利于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妨碍、拖延甚至危害斗争的顺利进行。比如,这次非典事件中暴露出一系列值得我们深思的事情。一些药品疯狂涨价,一些地方擅自强制性乱收费,一些交通要道被任意堵塞,一些领导干部的行为仍然停留在平时状态,一些政府部门采取的应急措施缺乏有效性,一些人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瞒报和谎报重要数字,一些病人因为怕花钱不愿意到医院接受治疗,一些医院仅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拒绝及时诊治病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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