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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时法-理念与规范

  “但是,非常状态的出现也暴露出我国法律的严重缺位和不足,即非常情况下的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行使的特别权力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如果为处理特殊情况,对政府或社会组织的权力没有明确授权和对授权的规范和约束,只是强调情况特殊,各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地自行采取各种措施,权力就会无序行使,社会就会出现新的混乱,人们会出现恐慌。所以,紧急状态时期迫切需要一套紧急时期的法律制度。给政府采取特别手段提供法律依据。当紧急状态出现时,只要政府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政府和社会组织就可进入特别程序,行使特别的权力。”[《非常时期的人大立法》蔡定剑,载2003年5月15 日《法制日报》]
  拉丁美洲国家独立之后,美国与法国革命所提供的宪法范例成为它们考虑的对象。美国宪法认为: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危急时刻,都只有一种有效的政治秩序存在。“紧急状态”一词在美国宪法中不曾被提到。在紧急状态方面,它们选择遵循了法国方式。拉美国家认为在紧急状态下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律统治。紧急状态规则已成为拉丁美洲宪法的一部分;它们当中有些允许通过颁布政令来管理,而有些则限制法院对紧急状态行动进行有效审查的权力。
  在一些发达国家,危时法立法比较健全。如美国联邦国会于1976年颁布了《全国紧急状态法》。该法对紧急状态的颁布程序、颁布方式、终止方式、紧急状态的期限以及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力作了规定。该法规定,当出现联邦法规定的可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有权宣布全国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期间,总统可以为行使特别权力颁布一些法规。一旦紧急状态终止,这些法规将随之失效。还规定,当总统因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外交政策的执行受到外国威胁而宣布紧急状态时,总统可以根据该法,对于与外国或外国人有利害关系的外汇管制,国际支付以及货币、证券和财产的转让或转移行使特别权力。
  著名的德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曾经提出过这样一种思想,他认为:法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达到社会公共利益所运用的手段,行政紧急权力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必须体现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近年来,我国立法机构针对频繁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始重视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危时法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正在被普遍认可。危时法的建立和完善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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