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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时法-理念与规范

危时法-理念与规范


崔若鸿


【摘要】法治并不仅仅是平时之治,在危机时刻更需要。危时法的价值观完全不同于平时法。在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层次上,危时法都有很大的研究必要。
【关键词】 危时法  紧急状态法
【全文】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有时候,人类为征服自然而自豪;另外一些时候,人类又为自然界而沮丧、无奈。尽管我们在尽力认识和把握这个世界,但是,完全掌控它是不可能的。虽然我们不知道明天究竟会发生什么,但是我们明确的知道今天已经发生了什么。因此,采取正确的对策,及时有效应对已经发生的事情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与自然界的魔鬼作斗争,必须依赖两种锐利的武器:一是科学技术;二是法治。我们有时候生活在正常环境中,这需要平时法;有时候生活在危急环境中,这又需要危时法。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法,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我们生活。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即使在紧急环境下,也不能抛弃法治。紧急状态与法治并不矛盾,完全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合作,相得益彰。
  危时法是与平时法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危时法就是调整危机状态的法,就是在危急时刻适用的法。什么是危机状态呢?各国立法上名称不一,近似的提法有“紧急事件”、“紧急情况”、“非常状态”、“特别状态”等,还包括一些狭义上的“戒严状态”、“战争状态”等。尽管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上的描述也不尽一致,但大致上的内容是近似的。在美国,“紧急状态”将被宽泛地解释为这样一些情况:由于发生了某种(事实上的或声称的)对国家构成威胁的非同寻常的事由(如战争或内乱),政府中止人民的某些权利。在欧洲,被称之为公共紧急状态(PublicEmergency),即“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认定紧急状态需要一系列标准:必须是现实的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依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调整在公共紧急状态时期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总和,就是紧急状态法。
  危时法的法律理念完全不同于平时法。在理论上,危时法具有两大显著特征。
  首先,危时法是国家法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危时法和平时法共同构成一国法治的全部。危机状态更需要法律,法律在危机状态情况下更能显示出保障国家和公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价值。谈到法治,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似乎只有在平时才可以要求依法办事。在出现紧急情况下就不需要法律了,法律失效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紧急状态并非失序(无秩序)状态,而是一种由于失序状态引起的非常态的(有序)秩序状态,即非常法治状态。从法律价值观的角度看,公正和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可以服务于公正的法律价值观,也可以服务于效率的法律价值观。“紧急状态法学也要用法制原则指导紧急状态法的制定、执行、监督和遵守。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紧急状态法不能偏离法制原则这一法律规范的最高价值目标。”[《紧急状态法学》 莫纪宏 徐高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4月第1版 第5页]本来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就比较低,对平时法的认识和执行就不能令人满意。对于危时法,人们的印象就更加淡漠了。再加上危时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比平时法还要落后,危时法法律意识淡薄,危时法法律规范不够健全,法律实施力度不够,更加导致人们对危时法的轻视。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那样,多难兴邦。非典事件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落后观念。在非典疫情发生的关键时刻,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自发布之日实施。这个行政法规明确当事各方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迅速扭转了非典疫情发生初期的被动局面,有效地理顺了社会关系。理论和实践都说明在危急时刻依法办事的极端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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