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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案件司法批复》幻想曲

  也许我们应该理解最高法院胆量。毕竟宪政和法治是“进口产品”,不存在“天生丽质”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有效地民主和法治训练。也不存在后天培养的“高雅气质”。宪法在中国得不到重视很正常。发挥宪法的重大作用,并不是最高法院的特有职责,当然,其负有重要职责,但不应当是首要职责。最高法院有拔苗助长、急于求成的冲动。
  既然如此做法不妥当,那么怎么做才对呢?我们建议最高法院在指导混和诉讼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所谓混合诉讼是指包含着宪法诉讼的普通诉讼。在我国目前的部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涉及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抽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要么拒绝受理这种案件,或者在受理案件后驳回起诉;要么在受理后回避对抽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仅仅对具体行为进行审查。只有较少的法院能够很好的处理这类混合诉讼案件。比如北京法院处理的田永案件。这才是中国真正的比较有影响的、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诉讼第一案。只是社会影响小一点。加强对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总结审判经验,为未来全面实施宪法诉讼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才是最高法院工作重点。
  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已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中国的宪政制度正处在历史性关键时刻。宪法的尊严能否得到尊重,法治能否获得群众的信仰,取决于我们如何来设计宪法保障制度,如何赋予权利被侵犯的人法律救济手段。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显示的强大生命力,欧洲国家非诉宪法保障制度的半途而废,改弦更张,充分证明只有采取诉讼式法律救济制度才能有效地保障法律的尊严,实现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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