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有
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以宪治国,就是尊重
宪法权威性,保障
宪法的实现。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法治社会需要建立以
宪法为龙头,以普通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这是法治社会基本法律秩序。如果打乱基本法律秩序,法治社会的根基就会被动摇。法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宪法和普通法虽然共同承担着法治任务,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科学合理的分工。
宪法规定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表现为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权利体系,以司法救济权利为主要手段的法律救济权利体系。普通法的任务就是如何贯彻和落实
宪法中的权利。鉴于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在救济手段上自然大相径庭。
宪法的实施固然也可以,也应当依赖司法手段,但是这不能是普通法的救济手段,而是
宪法特有的救济手段,也就是说
宪法诉讼。
宪法的司法化和
宪法诉讼在形式上都表现为司法机关适用宪法规范解决法律纠纷,这是二者的共同点,区别在于
宪法的司法化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纠纷,而
宪法诉讼则将宪法规范应用于抽象的法律纠纷,也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冲突。这一点区别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如果全面实施
宪法的司法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基石的基本的法律秩序将不复存在。这将导致怎样的后果?
宪法的司法化理论不是美人鱼,而是美女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