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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案件司法批复》幻想曲

  要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有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以宪治国,就是尊重宪法权威性,保障宪法的实现。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法治社会需要建立以宪法为龙头,以普通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这是法治社会基本法律秩序。如果打乱基本法律秩序,法治社会的根基就会被动摇。法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宪法和普通法虽然共同承担着法治任务,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科学合理的分工。宪法规定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表现为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权利体系,以司法救济权利为主要手段的法律救济权利体系。普通法的任务就是如何贯彻和落实宪法中的权利。鉴于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在救济手段上自然大相径庭。宪法的实施固然也可以,也应当依赖司法手段,但是这不能是普通法的救济手段,而是宪法特有的救济手段,也就是说宪法诉讼。宪法的司法化和宪法诉讼在形式上都表现为司法机关适用宪法规范解决法律纠纷,这是二者的共同点,区别在于宪法的司法化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纠纷,而宪法诉讼则将宪法规范应用于抽象的法律纠纷,也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冲突。这一点区别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如果全面实施宪法的司法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基石的基本的法律秩序将不复存在。这将导致怎样的后果?宪法的司法化理论不是美人鱼,而是美女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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