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美国人享受着最现代和最民主的制度,然而,回望历史,我们总能够从今天引以为自豪的观点和制度中找到古人思想的影子。我们现在只有一小部分是自己创造的,绝大部分是继承了过去。美国人摆脱了英国的统治,却沿袭了普通法的传统,法律至上原则,判例体系、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统统在新大陆生根开花和结果。美国对法律的贡献是宪法制度。作者坚持认为,它是众多精英思想的结晶,是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尤其是英国人法律实践的总结。其实,我们可以把英国人的实践推到更遥远的希腊,希腊186个城邦的政体实验,罗马人建立的集君主、贵族、平民元素于一体的混合政体,中世纪教会与国王的分权,英国的《大宪章》等,都为美国宪法提供了源泉和思路。美国的创新是“司法至上”。最初,美国联邦法院不过是个冷衙门,根本无法与议会、行政等量齐观,更不用说与其抗衡了。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裁决,自我授予了司法审查权,开创了联邦法院解释
宪法、审查国会立法是否合宪的先例,也赋予了这部1787年通过的仅有七千余字的
宪法以新的生命。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说,联邦的和平兴盛握于最高法院七法官的手中,若无此七法官的设置,联邦
宪法将成为死的文字。其实,不是七个或九个法官的设置,而是司法审查权使美国宪法保持了活力和青春。有趣的是作者避开这段所有法律史都会谈论的案例,反而提起一件“影响深远的”、“美国宪法史上最重要的史实”,这就是杰弗逊政府对大法官蔡斯的弹劾案。当时,以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法院主要由反对杰弗逊政府的联邦党人为主。蔡斯不仅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联邦党人,可以想象,如果蔡斯被判罪革职,下一个被弹劾的就是马歇尔。那么,美国宪法的历史将被重写。直到十九世纪末,美国的法律是停滞不前的,并且政府机构臃肿,把无助的纳税人慢慢推向火坑;批量出台法规,各种规范细致入微,简直令人生厌。难怪作者说:美国是世界上规矩最多,也最难守规矩的地方。现代美国法律弊病还远不止于此,律师队伍充斥着现代生活的各个角落,他们的素质和水平决定了法律的质量,他们中的一些害群之马发明规避法律的诡计。那些差劲的陪审员也受到批评。面对美国法律体制的弊病,作者提出应逐步改变现状,并从法律教育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