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故事》对希腊法、普通法和美国宪法的研究、观点具有独特之处。在希腊章,赞西对希腊人的法律思想、公法、私法到国际法作了全景式叙述,而且,提出了长期被人们忽视的希腊私法的初步发展问题。一直以来,人们通常把罗马私法体系作为现代民法的起源。作者十分肯定地告诉我们:希腊人的智慧不仅表现在民主制度方面,还表现在私法领域。“雅典人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法律是无可争议的”(《法律的故事》第6章),“在私法领域,希腊人差不多为文明的法律确立了一切必须的制度”(《法律的智慧》第12章),并提供材料指引我们“从罗马法追溯到希腊法的这一部分”。这一发现使我们不得不探讨古希腊人在那些方面塑造了西方私法的传统。一方面,私有制度、财产观念和商业精神在希腊城邦的确立和发展,为西方私法提供了丰富营养和广阔天地。另一方面,关于私法原则和私生活智慧的思考早已在古希腊人著述之中了。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生活的基础是各个阶级的分工和各司其职。亚里士多德构建了国家正义生活的体系,他划分了普遍正义、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普遍正义即要求诚实地生活;分配正义即公共权力在公民中间分配财产、官职和荣誉,靠
宪法来实现;纠正正义指人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分为自愿交往和非自愿交往,前者靠契约法实现,后者靠侵权法和
刑法实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被罗马人浓缩为“诚实地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的划分说明公法和私法的分野是由古希腊人提出来的。公法的盒子里放着规范公共权力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则;私法的盒子里放着规范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则。普遍正义和纠正正义思想还孕育了私生活的两个基本原则,即诚实地生活的行为原则和各得其所的秩序原则。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大陆私法发展的精神家园在古希腊已经建构,而罗马人的私法体系实现了对古希腊法的超越。
继世界法制史上三次编纂民法典的热潮后,民法也在中国法学界勃兴,民法法典化成为法学家的难以释怀的命题。作者对私法精神和源头的阐述将会有助于我们确立“私的本位”的民法理念,建构私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英国章和美国章是《法律的故事》的重头戏,篇幅约占全书的一半。英国法和美国法是西方普通法系的两面旗帜。在英国章,作者讲述了普通法形成与演变过程中发生的有趣的事件,威廉征服英国、巡回法官们风尘仆仆的脚步、国王委托大法官签发的打官司的令状、陪审制度的引入司法程序、衡平法的出现和对普通法的拾遗、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两种律师队伍的成长、十七世纪开始的直到今天还在继续的对普通法的改造等,被约翰•梅西•赞恩描述得栩栩如生。透过那些生动的文字,他把普通法的传统和精神准确地传达给我们。这便是“遵循判例原则”、“法律至上原则”、“陪审团审判原则”。普通法的故事告诉我们,普通法的法律是由法院在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裁决的过程中产生的。难怪今天的英国人对“是先有法律还是先有法院”的问题的回答是那么的与众不同。除了“先有法院后有法律”的逻辑,英国还流传这样的格言:“法庭说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什么”;“法官的裁决就是法律”等。这些格言为我们理解判例制度增加了几许生动。从作者提供的材料看,法律至上原则源于日耳曼法的观念,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顿把这种观念表述为:“依上帝和法律行事。”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普通法院以古老的观念为武器,与王权进行斗争并取得胜利,使其成为普通法的基石。法律至上原则对限制王权功不可没,在漫长的岁月里,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拓展,称为限制一切统治权力的原则。在这段历史中,作者没有忘记与王权进行斗争的勇士柯克。柯克将作为约束王权的基本原则发展为“司法至上”原则。如果议会的行为背离基本人权和理性,那么普通法应对这一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可以宣告它无效。可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柯克的主张虽然在英国落空,但在美国得以实现。在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看来,遵循判例原则和法律至上原则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原理,判例原则意味着“讼事将依据从过去的司法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原则来裁判,而不是按君主意志武断地确立规则推导出来的原理裁判”。法律至上原则意味着“君王及其所有代理机关都必须依照法律原则,而不是依照武断的意志行事”。(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第7章)陪审团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价值如何,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但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一直发挥着捍卫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作用。作者认为,陪审团制度将普通市民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使其成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塑造了普通市民的政治素质。P•S•阿蒂亚指出,陪审制能被现代法律延续下来,在于它对当局权力具有控制的潜在价值。如果律师、警察和检查当局脱离公众舆论,陪审团就会给予提醒。在许多律师和当事人看来,只有在陪审团面前,被告才真正有机会被宣判无罪。在英美法院中,陪审团被法官视为解围之神、黑盒子和计算机,只要向这台机器里输入正确的问题,就必须接受它给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