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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故事》中的法理学

  法律的发展不仅伴随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还伴随着人类精神的成长。从一开始,道德、宗教、习俗及正义的理念就是法律发展的基础。随着原始人良知的第一次闪亮登场,法律就走进了道德本能的发展阶段,在此以后,道德就成为法律的重要基础。正义的核心概念是每个人拥有平等承认的权利,它要求社会标准适用于一切人。正义的概念都来自原始人,但正义概念的发展以及对它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源远流长,从不间断。文明人不断地发现、构想并宣布正义的检验标准,修订现存法律,使其成为正义的法律。希腊人的正义观、罗马人的万民法、近代资产阶级的自然法法则、现代国家的福利政策都体现了人类独立思维对正义的解释,他们把自己的思考确定为最终的智慧,也恰恰是这种集体的智慧成为法律发展永远依赖的基础。
  与正义的追求同行的是宗教。作者认为,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启蒙的火炬都是律师从牧师手中接过来的。当火炬传到律师手中时,牧师依然通过举行道义法则的仪式,使圣火在宗教的圣坛上熊熊燃烧。牧师的火炬使人想起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句名言,即没有对上帝的希望和对地狱的恐惧就没有西方法律思想史。作者也有一句发人深省的话,即宗教对法律的贡献比所有的法规都大。的确,相信上帝的存在对理解法律的故事十分重要。神为拯救人类,给人以启示的宝典。人为了敬拜神,在人间给神修建了住所,在这里,不幸的人寻找慰藉,有罪的人寻求庇护。因为需要有人照看神的住所,于是形成僧侣阶层,他们组成一个不灭的永恒家庭,并有了财产和首脑。于是,宗教法由此产生。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把自己的法律哲学概括为三条,其中第三条就是“相信上帝”。丹宁勋爵认为,没有宗教可能没有道德,没有道德也就没有了法律。人凭着宗教精神可以认识“公正”。孟德斯鸠是这样定义宗教中“至善尽美”的法律的:“宗教设定了规矩,其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好;不是为了善,而是为了至善。”人类的法律是训诫,宗教的规矩是劝说,应多一些劝说少一些训诫(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第24章)。虽然,现在没有了宗教法庭,但对宗教信仰的亵渎仍会受到世俗法庭的审判,因为对宗教信仰的侵犯就是对社会秩序、世俗法律的侵犯。
  所有的法律一开始都是习俗。许多人认为法律和习俗在早期社会是毫无区分的。它们是为不同阶级或不同群体所普遍遵守的行动习惯或行为模式,涉及的是服饰、礼节或有关出生、结婚、死亡等重大事件的仪式。从更明确和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习惯是人们的一些具体义务和责任。法律史家和人类学家认为,原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习惯规则为基础的,而且这些规则并未得到立法者的颁布,或未得到法官以书面形式的阐述。孟德斯鸠区分了法律与习俗:前者是制定的,来自特殊的制度;后者则源自人民的感悟,以人民的一般精神为渊源。他强调不应该用法律改变习俗。习俗一旦确立,再想改造则是徒劳和危险的。作者不仅发现习俗的权威,同样发现了国家法的力量。他说,罗马法学家取得的伟大成就之一,就是明确了哪些社会习俗可以上升为法律,哪些习俗应作为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这个观点给我们很大的启示。我们至今面临着国家法和民间法时时发生冲突的现实。于是,我们经常关注这样的问题,即在两种法发生冲突时,国家法是否总是合理的、永远优越的,民间法是否总是落后的、应该消除的。或者国家法无法改变习俗,习俗在熟人社会具有特殊的权威。赞西的观点给我们解答这一问题以很大的信心。我们首先应承认民间法存在。乡土社会常常以“私了”解决纠纷,看起来是以民间法规避国家法,或者取代国家法。其实,正是国家法控制了私了的过程,因为,谁对国家法了解的多,谁就会在讨价还价中掌握主动权。国家法以特殊的途径渗透到民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民间法;民间法支持和补充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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