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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与行政补偿

3、程洁著:《宪政精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4、这几处的“公民”事实上还包括法人等其他人合或经合组织,因此也可以用“行政相对人”来代替,但是通常在探讨权利制衡时会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来探讨,因而本文也用公民的表述。而事实上,法人等其他组织利益的背后也都归结到公民个体之上,所以并无不合适之处。
5、参见姜明安所主编之注1书,第475-476页。
6、本文作者此处的观点类似于“结果责任理论”,参见姜明安:《行政补偿制度研究》一文,2001年。
7、徐高、莫纪宏著:《外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8、目前国内对行政补偿的规定也多散见于外资企业法、房地产法、水法草原法国防法、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
9、所谓“非常态”,自有非常之事件,因此,政府宜迅速地解决此非常事件,而无须严格按照原有程序进行,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是“违法”行为,否则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就各国的实例来看,非常态时期都会有一部特殊法律可以作为特别行政行为实施的依据,此时,戒严、征用公民财产等行为都会有明确的实体规定和正当程序。我国在SARS期间,把非典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调整范围中,亦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虽然其合法性受到置疑,但无疑也是有所依据的。
10、此处以疫情最为严重的北京为例,作者已做了概括,详细内容参见新华网:《北京抗非之七种武器》,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6/20/content_929036.htm 。
11、本文作者不打算也显然不能穷尽行政补偿的所有事项,只想利用对典型事例的分析来确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以此来作为制度建构的基点。
11、而且,显然每个公民都不希望得到这种“免费食宿”,而有些地方,好像食宿也并不是免费的,这里涉及到的是行政给付的问题,在SARS事件中,主要体现为对病故人员的抚恤金,对救护人员的补助及对灾害种灾民生产自救的经费和物资,比如口罩的提供等。不过本文作者在这里不作具体讨论,只是必须指出,在很多情形下行政给付、行政补偿、行政奖励都是交错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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