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可包括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书面审查相对人地申请或当面听取相对人陈述和接受相对人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做出给予补偿或不予补偿地决定,向相对人送决定书告知相对人不服决定地救济途径等步骤。但是,对于SARS事件中的一些集中被隔离人员的经济补偿,行政机关可以不用相对人申请,而统一制定一个补偿的计划,主动发放,这样会极大提高效率,并且符合公平的要求。
二、司法程序。司法程序不是必经程序,但可以说是对行政程序的再救济。相对人如接受行政机关就其补偿申请做出的决定即不再引起司法程序,当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就其补偿申请做出的决定时,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补偿的诉讼。行政补偿诉讼一般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也要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情形,在举证责任上,往往更接近行政赔偿但可能也会有些许不同,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而适用。
至此,SARS事件中的行政补偿问题已经从学说上较为圆满地加以了解决,但由于行政补偿从立法、司法、行政等诸环节都还是相对空白,尤其面对SARS这种“非常态”事件,没有一个好的体系去调整会显得杂乱无章。因此,加紧立法以及立法研究是SARS之后制度建设上最需要做的一件事情。从现行法的体系上看,解决立法的问题可以有三个思路 ,此不敷述,单从行政法角度讲,当政府为了公益而合法地侵犯相对人权益时,这种“侵犯”只能是暂时的,或者是事先已经预先补偿,或者是事后进行追加补偿,无论时间先后,全体公民对特定公民损失的利益分担和社会对每一个公民正当权益的尊重始终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准则,这一点在SARS事件中尤其要加以强调,否则任何事情都以“特殊情况”为借口,则危机过后,经济遭到破坏,人民生活得不到保障,社会亦可能会动荡不安,政府则会丧失人心,此皆为国人所不愿见者。(完)
【注释】 1、题记:在SARS给我们带来的痛苦的日子里,我们却难得有了一次认真思考的机会,感受危机的恐惧,体会生命的宝贵,更目睹了政府在整个与SARS做斗争中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民族经受了考验,接受了洗礼,变得更加坚强。同时,这样的突发事件也给我们的“常态”社会体制带来了困境:法治社会自当依法办事,而依法行政也要考虑公民正当利益的保护,因此,补偿制度的建立成为后SARS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的写作即是从这个现实需要出发。希冀于本文能够提供一些不成熟的思路。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教出版社,1999年版,第4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