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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

  从被告出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记录中,我们读到一位电子学系委员的意见:“刘燕文是水平较低。”这是全部记录中涉及到刘燕文论文的唯一的一句话。由于缺乏更详细的记录,我们无法掌握评审过程的全部细节。但根据我上面的分析,结合那一句宝贵的记录,我们不难想像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论文的评审过程:
  也许由于刘燕文的论文在分委员会表决时有2票反对票,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被“盯上”了。在这关键的时候,刘燕文论文所属专业电子学领域的委员发表了对刘燕文不利的意见――“刘燕文是水平较低”。尽管也许这位专家没有说明具体的理由,甚至其意见似乎不是直接针对刘燕文的论文,但他的意见无疑影响了多位委员。刘燕文的命运就这么被决定了!在这里,我绝对无意怀疑那位起了关键作用的电子学教授的动机和品格,更无意怀疑其学术能力;我也不想说那位教授对刘燕文论文的判断是“错误”的。但我要指出的是,即使是那位本专业的委员,其判断也不一定就是完全客观和公允的。问题不在于某一位委员的判断是否正确;可怕的是,没有当事人的解释和申辩,也没有其他委员能够提出不同意见,整个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人的意见。一旦他的判断出现偏差,那对整个委员会来说可能就是一个集体的错误,而对刘燕文个人来说,则是一个悲剧。
  讲到这里,我提醒一个细节:有3位委员对刘燕文的论文投了弃权票。为什么弃权?我猜想,他们听取了对刘燕文论文的介绍和意见后,觉得反对意见也许有道理,但不是很充分;囿于知识上的局限,他们又没办法独立判断刘燕文论文的水准,左右为难,只好弃权。尽管在法律上弃权是对评审职责的懈怠,但在主观上,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是认真的,因为他们不愿随随便便地投下一票。如果说对刘燕文的决定有“草菅人命”之嫌,那么,草菅人命的不是具体的哪一位委员,而是我们的评审制度本身!在这样的评审制度下,要保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公正性,实在太困难了!
  尽管如上所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决定过程初看起来似乎有些荒唐,但在今天的法庭上,我并不想否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职能及其组成方式。这是一个留待学位条例修改时讨论的问题。在当前学科高度分化的时代,无论怎么细分,还是避免不了专业上的隔膜;相反,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来自广泛的知识领域的专家组成,也许具有学科综合的优势。关键是,如果把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最终“生杀大权”交给这样一个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对它自身在知识结构上的欠缺有清醒的意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小心谨慎。如果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可以进行实质审查,有权否定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意见;那么,鉴于自身的局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尊重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在否定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时更应慎之又慎,因为后者才是本领域真正的专家。
  北大作为全国最高学府,努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要保证博士水准,必须对博士论文从严要求,毫不留情地否决不合格的论文。对此,我非常理解,非常赞成,我甚至认为目前否决得还不够多。问题是,对博士论文既要从严掌握,又要防止草率从事,更要杜绝草菅人命。如何协调两者似乎冲突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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