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

  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能不能弃权,我认为表决结果也不足以达到否决一篇博士论文的半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可见,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有两种:批准的决定和不批准的决定。“决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应当理解为:批准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同样,不批准的决定应当应过半数的反对票才能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21名委员,对刘燕文论文的反对票只有7票,远未达到全体成员(21位委员)的半数,甚至没有达到出席人员(16位)的半数,因此不能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下面着重讨论学位评审的程序问题。
  依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博士学位的授予可以说采用三级评审制:第一级是答辩委员会,第二级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在各系的分委员会,最后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三级评审机构委员的人员组成和知识结构来看,答辩委员会的委员来自本校或者外校,都是博士论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该博士学位论文的理论背景和学术价值最了解;分委员会的委员通常由本院系的专家组成,他们在学术专长上可能与博士论文的主题稍有差距,但其知识结构和学术训练使他们基本能够胜任;至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全校各院系的专家,在北京大学这样的综合性大学里,则是文理科学者兼而有之。那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无疑是本领域内具有很深学术造诣的权威,但是,当他们越出自己的知识领域,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时,这些专家实际上成了“门外汉”。试想,对于一位中文系、法律系、经济系的教授而言,一篇非常前沿的电子学论文意味着什么呢?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光看这题目就让我们不知所云,更不用说评审它在电子学领域有多大的学术创新和实用价值,它的实验数据是如何得出,论证是否可靠等等。在大部分评审委员实际上是外行的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如何进行评审的呢?
  上次开庭表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前,不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而要进行实质审查。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就每一篇博士论文是否达到应有水准作出判断。由于时间的限制,学位评定委员会通常要在1天时间内评审上百篇博士论文;与刘燕文同期的博士论文有29篇,而评审的时间只有半天。那么短的时间,对那么多的论文进行审查,而且是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委员们既没有精力也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来逐篇阅读和评判来自不同学科的论文。作为一个现实的应对措施,委员们主要是参考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答辩记录和分委员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其中,最主要的是参考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情况。也就是说,委员会的关注基本上局限于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表决中有反对票的论文。但即使是出现反对票的论文,通常情况下,委员会不会仅仅因为分委员会表决时有一、两张反对票就否决一篇论文。与刘燕文论文同期审议的另一篇相同专业、相同情形的论文有不同的命运,也许可以作为一个佐证。只是由于“隔行如隔山”,大部分委员仍然无法有把握地独立判断其水准到底怎样,而不得不依赖其中个别的――如果有的话――相关专业背景的委员的意见。在此情况下,一位论文主题所属专业的委员的意见,无疑能够影响甚至左右整个委员会的表决结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