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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村规民约的处罚—— 以明堂村近25年情况为例

  原因可能在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处罚确实有助于维持当地的社会秩序。该村离集镇(镇政府、派出所、法庭所在地)有14公里之遥,距离导致政府管理力量在该村趋于相对薄弱,对治安案件、民间纠纷的调处有“远水不解近火”之感。而且,镇政府、法庭、派出所人员、精力有限,管辖事务繁多,对于一般盗窃、赌博、斗殴等案件往往无暇顾及。村民自治组织起到了填补政府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职能,减轻了政府负担。政府官员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处罚持肯定和支持态度,有意识地把村民自治组织的调解、处罚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针对当地的自治管理,镇领导、两任派出所所长都曾多次表示赞赏:“我们省心多了,平常去都不用去。”
  村民自治组织的处罚之所在能够实施,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始终是一个重要因素。如前所述,政府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显示了支持、鼓励的态度。这使得村规民约获得官方(注意,不等于法律)的认可,增加了权威性。九遮景区治安管理委员会设立后,街头派出所为支持其工作,还在当地的宗教活动中心亚父庙设立了“警务工作站”,还一度每月初一派人值班。县公安局领导曾莅临挂牌,当地电视台也予以报道。“街头派出所警务工作站”和“九遮景区治安管理委员会”两块牌子赫然并立,昭示着管委会的权威。政府的支持还表现在,当一个违法行为业经村民自治组织作过处罚,对政府而言纠纷已经解决,政府就不再处罚。这使得村民自治的处罚获得准官方的效力。如果一个违法村民拒不接受村自治组织的处罚,那么他可能受到政府依照法律作出的更为严厉的处罚。权衡利害,违法的村民自然更愿意受村里处罚了事。
  依据村规民约的处罚能够被执行,还取决于村民群众乃至被处罚人本人对村庄公共权威的认同。明堂村在传统上是一个宗族,族长对于违犯族规的行为具有一定惩罚权(例如不许参加祭祀)。对非官府处罚的认同,也许积淀在村民的集体意识当中。随着宗族自治转换成村民自治,族长的惩罚权转换成村民自治组织的处罚权,也许在村民看来是一件自然的事。除了传统的强大惯性,现实的生活状态也减少了处罚实施中的对抗因素。在一个只有几十户人家,世代生活于此的熟人社会(即使常年外出打工,也割不断与村庄的联系),周围的舆论、自己的“面子”非常要紧。违犯大家认同的禁令,如果拒绝接受处罚,无疑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尤其是,盗窃等不光彩的行为被发现后,被处罚人很少抵制(相对地,对于斗欧等民事纠纷当事人不肯轻易认错,不太怕受罚)。25年来,没有一个村民因对处罚不服而向政府申诉,或者到法院告状。何元清说,他多次“做恶人”,罚了人家,但除了个别,并没有积下仇怨,反而有个被处罚的人事后还表示钦佩。
  村民自治组织的处罚能够得以实施,还取决于村主要干部的决心和技巧。当违反禁令或者其它应当处罚的事发生以后,是否给予处罚,村主要干部的权威和意志往往起决定作用。前述对两位参与赌博的村干部(一位副村长,一位党支部书记)的处罚,就是在村主要干部极力主持下作出的。如果村庄缺乏“强人”,或者主要干部不够强有力,就可能罚不了,甚至干脆听之任之,村规民约因此成为具文。这一点也导致村规民约缺乏连续性,完全可能人换政息。另一方面,村干部对处罚尺度和火候的掌握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明堂村历次处罚规定,从情形和幅度上,都在当地民众能够接受的范围,不象有些地方规定的那样极端,如“猪、羊在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偷摘他人龙眼、荔枝一粒,罚款100元”,“违反计划生育,3年不给落户口、不给分田地”。即使根据“上级”布置,郑重其事写在墙上的“超生子女罚款3000元”云云,村干部们实际并不当回事。在具体实施处罚时,也是该硬则硬,该轻就轻,见好就收,免得自己也下不来台;实在处理不了就送交派出所,或者让当事人上法院解决。
  国家法律的默认、当地政府的支持、社区“强人”的活跃,共同支持起明堂和邻近村庄村民自治的事业。在可预计的将来,村民自治组织实施处罚,还将在这些山村演出。
  与之同时,实施处罚的情形和形式正在发生变化。首先,某些处罚从数量上趋于减少。前面曾指出,盗窃竹树曾是导致处罚的最主要违禁情形。随着社会开放,谋生手段多样化,村民经济收入提高,盗窃案件大幅度下降,处罚相应减少。统计明堂村25年来发生的总共20余起处罚,大部分是在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进入90年代中期后,除了对违禁捕鱼的处罚,已多年没有发生。其次,有些处罚,象责令违犯禁令的人在电影场上当众表示悔过的处罚方式,在今天已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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