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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2000)(下)


最高法院(2000)103号《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教育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要求,“对于学生因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不服,以学校侵害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请示的案件显然也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状告中国足协不予受理亚泰诉讼陷入僵局”,载《北京晨报》2002年1月25日。

虽然“2000年解释”直至2000年3月10日正式颁布,但早在1999年11月24日就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草案形式下发地方法院,暗示可以参照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自身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决定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这一规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2000年各级法院受理的土地行政案件比1999年少2268件,下降14.8%;林业行政案件比1999年少446件,下降20.8%。

最高法院行政庭第三合议庭:“各级人民法院2000年受理、审理行政案件情况及分析”,载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基础数据来源于最高法院研究室统计处。

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39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见前引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页37-43。

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于2000年8月受理了据说是“第一起”此类案件。参见《民主与法制画报》2000年第8期。上海市崇明县法院2001年2月也受理了一起。见“上海受理首例行政诉讼案”,载《解放日报》2001年2月23日;“民告官,不难了”,载《解放日报》2001年4月3日。此外,据我所知,广西自治区、浙江省等地法院也曾在“2000年解释”颁布后受理过此类案件。

对法律共同体的探讨,可参见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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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高校涉讼最新判例产生

原南方冶金学院法学系经济法962学生王纯明(律师肖笃炎0797-8248465) , 1998年因有不当行为受到学校教育,1999年接到校方非正式的通知:受严重警告处分;2000年6月22日即毕业四天前接到校方通知:

以其曾于1998年受记过处分为由根据校规不授予学士学位,该生不知所云,反复交涉无果,诉至赣州中院,一审败诉,上诉至江西高院.经该院请示 最高院做出如下判决::(1)撤消赣州中院一审判决;(2)撤消南方冶金 学院2000年6月21日作出的不授予王纯明学士学位的决定,并由被上诉人立 即重新审核上诉人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重新作出决定。(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驳回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上诉人可另行起诉,由 另案处理。王纯明E-mail:sirwcm@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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