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法官自身的信念和地位,能够引起广泛认同的奇特案情,舆论的强烈关注和同情,被告方的地位和相对温和的态度,法官所听闻的先例,专家学者的赞同…… 这些都构成了法官受理此案的背景。我们很难断定哪一项因素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可以肯定没有一个压倒性的不利因素),各种机缘巧合,才促成了这个案件的受理。
田永案件经媒体报道,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后,在一、两年时间,全国至少受理了对十几个学校的起诉。但大部分案件最后的命运却迥然不同。其中,海淀法院受理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颁发博士学历、学位证书案件是一个典型。
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经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授予博士学位,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拒绝批准。刘燕文因此得不到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多方奔走呼号无果,刘燕文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据刘燕文称,他曾经在田永案件之前就尝试过诉讼,但“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被受理。当刘燕文手攒田永案件的报道再次来到法院,成功地审判过田永案件的海淀法院满怀信心地受理,并且判决刘燕文胜诉。也许是被告的大度,以及被告代理人湛中乐教授出于一位学者的信念,被告在一审中没有对法院受理此案提出质疑。
然而,一审判决激起法律界对此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激烈争论,一些高校对法院判决的抨击尤其猛烈,反对的声音在法庭外通过多种渠道表达出来。[31]虽然该案一审判决最后被撤销的字面理由与受案范围无关,[32]但对法院受案本身的批评无疑深刻地影响了法官的实质判断。此后一系列类似案件的遭遇显示,法院在教育领域扩张受案范围的努力至少暂时遭到挫折。熊怀欣对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061基地302所[33]、曾昭玉对中国社会院[34]、张保文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起诉均被告知不予受理,唐玉清诉新乡医学院[35]、李树民诉四川美术学院[36]等案先后被驳回起诉,张峻霄诉华西医科大学[37]、刘兵诉天津轻工业学院[38]等案被长期中止诉讼,黄渊虎诉武汉大学[39]、金竹青诉上海医科大学[40]等案一审均以原告败诉告终。[41]一位当事人告诉我,当他找某法院要求受理时被立案处领导告知,“根据上级精神,法院不宜受理”。在另一个案件中,明确支持原告并表示即将下判的审判长(行政庭庭长)在得知刘燕文案件二审裁判结果后,立刻变得彷徨,随后中止了案件的审理。联系到众多行政法学者对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正当性的论证,已有的司法先例(特别是最高法院公报对田永案件的首肯),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问题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行政诉讼的困境。在司法权威未立的情况下,现实厉害的计算压倒了法律理性的思辨,个案的扩张很难成为被遵循的先例。[何海波1]
四 学界的立场和作用
当前中国的现实留给司法的空间并不宽广。但是,正如在其它一些案件中所欣喜地见到的,法官在有限的空间内仍可能借助上级法院、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获得个案的突破。前面的论述提到了各种可能支持法院受理案件的因素。下面将着重阐述行政法学界作为一种群体性力量,对受案范围的扩大所起的推动作用。由于材料的局限,我无法全面展示、罗列学者的所有著述。即使提到的学术观点,也不见得完全被法官接受,甚至不一定为学术界普遍认同。但他们无疑显示了行政法学者的整体价值取向。
行政法学者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讨论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首先从实定法的层面界定
行政诉讼法条文中的有关规定,为行政审判提供操作指导。例如,有人提出,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不予审查的只是违反行政机关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应受纪律处分的情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受到行政处分的,不属于
行政诉讼法排除受案的范围。[42]但更多的是,学者们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层面对
行政诉讼法提出意见,而期待法律修改或者最高法院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许多学者发表文章,主张将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行政监察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3]有人还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扩大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除了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应包括“其他合法权益”。[44]总之,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讨论的总体倾向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