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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2000)(上)


在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下,最高法院只能对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凡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对于该解释体制的具体描述和分析,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六章;董皞:《司法解释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五、六章。

罗豪才:“序”,载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基础数据源于最高法院研究室统计处,也可参见各年的《中国法律年鉴》。

参见罗豪才:《坚持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将行政审判工作全面推向新的世纪――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99年12月2日。

例如,张晓华诉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4期;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诉黄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业财产权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行政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案例17、18、37、38。

参见“方跃光诉上海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载《’99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案例78。

参见王延卫:“试析卫生行政机关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行为的可诉性”,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作者没有透露法院是否受理该案,但文章明确主张并论述法院应该受理这起不作为案件。

在粱宝富诉安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案中,最高法院肯定了在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处罚太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年第3期。对其评论可参见赵正群:“人民法院对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理及其对公民行政诉权的司法保护――梁宝富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案评释”,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在王福英诉扬中市公安局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案件中,再审法院肯定了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未予行政处罚的,受害人可以起诉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参见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行政卷》,案例35。

参见前引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页10。

参见“永嘉农民告县政府‘不作为’”,载《人民日报》2000年7月4日;“农民怎样告赢了县政府——永嘉中村农民告县政府“不作为”案始末”,载《人民日报》2001年3月22日。

该案的案情是:刘海红所在的村民小组以刘已经出嫁为由(户口仍在该小组),强行收回其承包的责任田。应刘海红申请,镇政府专门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刘海红所在的村民小组按规定分给刘海红责任田,但该《处理决定》未予执行。刘海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起诉,于是以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督办该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并判决镇政府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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