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我们可以把江必新庭长“(新的司法解释)将受案范围恢复到《
行政诉讼法》的本来面目”一说理解为,在
“2000年解释”的法律合法性相对不足的情况下[7],对其合法性所作的小心翼翼的粉饰。这既是一种谨慎的姿态,也是一种机智的策略。最高法院罗豪才副院长的话也许更坦白和中肯。他曾这样表达
“2000年解释”的意旨:“新的司法解释针对行政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
行政诉讼法作了更加符合立法精神和原则、更加符合行政审判实践需要、更加符合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解释。”[8]这里,他委婉地承认,现实需要压倒了对历史的尊重,理性原意取代了语义原意,但他仍然没有完全放弃立法原意这面旗帜。
综上所述,
“2000年解释”是在法律解释的外衣下,通过重新阐述立法原意,对《
行政诉讼法》所作的一个重大修改。它是一次司法的“篡权”,也是一次法律的革命。
二
“2000年解释”以前的个别扩张
本文的意图不是评析
“2000年解释”的正当性。我想指出的是,如果把受案范围的扩张单纯看成最高法院因一念之变而自上而下发动的法律改革,那可能大大歪曲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现实图景。从根本上,
“2000年解释”是行政诉讼面临困境时所作的一次单兵“突围”,是在司法权威逐步树立前提下的一次“伟大的僭越”,是各级法院面对个案时一次次大胆突破凝聚成的一次局部变法。
行政诉讼面临困境的表现之一是案件少、告状难。《
行政诉讼法》施行10年,全国每年的行政案件数量从未超过10万件,占法院各类案件总数不到2%,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30件,最多的年份也不超过40件。[9]这当然有体制上的深刻原因,但《
行政诉讼法》本身的限制也被认为是一个重要因素。从根本上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广开救济渠道,增加立案数,呼声日高。由于立法修改《
行政诉讼法》近期内无法指望,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扩大受案范围,成了一种现实的选择。
最高法院敢冒“僭越”的指责,对受案范围规范模式作根本修改,还因为它具备的实力。虽然行政诉讼步履艰难,但10余年的行政诉讼实践,逐渐为法院赢得声誉和权威,也使法院的行政审判权增强了正当性。《
行政诉讼法》刚颁布时,许多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做被告”,想方设法对抗法院审判,而大部分行政机关尝过做被告的滋味后,就“皮”了,能够更坦然地面对行政诉讼。
“2000年解释”颁布前的1999年,诉讼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达50余个,“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执法行为”。[10]10年前,“农民告县长”足以轰动全国,10年后,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屡屡被告,败诉也不算稀罕。在此情况下,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悄悄扩大受案范围,不致于遭到激烈抵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