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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法律中对有线(cable)的规范 (二)

  上述措施是为防止有线运营商利用其天然优势对电视节目内容的控制和限制有线运营商的集中垄断,可以看作是政府的积极的预防垄断的措施。对于有线运营商而言,他们将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和行政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对政府的限制进行挑战。
  
  2.  对租用接入的宪法审查—Time Warner Entertainment v. FCC 93 F.3d 957 (1996)
  A. 问题
  租用接入和PEG是否构成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违背?能否使用中级检验的方法进行审查?
  B. 分析和结论
  a.  法院首先驳斥了Time Warner用严格检验方法来进行审查的要求。因为租用接入规则并不要求以言论包含的内容或表达的观点对言论进行区分。运营商拥有的频道数目是决定其是否受租用接入规则限制的基础,而节目制作人是否能够获得频道接入也不取决于其提供节目的内容而是由于它们同有线运营商没有关联关系。因而应当用中级检验的办法对租用接入进行审查。
  b.  Time Warner提出,由于很少有无关联关系的节目制作人提出接入要求,那么在中级检验下,就没有证据证明租用接入制止了一种真正的侵害,而所谓的侵害和提供一定数目的频道之间也并不匹配,所以中级检验的第二层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但是法院指出既然没有无关联关系的节目制作人提出要求,那么租入接入实际上也就没有损害过Time Warner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c.  法院认为,对于PEG而言,由于相关条文只是要求将PEG作为获取特许权的条件之一,而在有线法通过之前,许多的特许权协议已经有了PEG的内容。[1]国会只是承认了这种实践。因而Time Warner如果想成功地挑战这项规定,就必须证明当地政府无法以合乎宪法的方式来实行该法律。由于Time Warner还没有办法证明这一点,一切还仅仅是推测。所以PEG是否构成对宪法的违背的问题尚不成熟(ripe),无法让法院作出决定。
  
  3.  横向与纵向的所有权限制---Time Warner Entertainment v. FCC 240 F.3d 1126 (2001)
  A. 问题
  横向限制是否通过限制有线运营商可以面对的观众从而限制了他们的言论权利?纵向限制是否限制了有线运营商编辑他们所传输的节目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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