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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法律中对有线(cable)的规范 (二)

美国电信法律中对有线(cable)的规范 (二)


任志毅


【关键词】电信,法律
【全文】
  美国电信法律中对有线(cable)的规范 (二)
  —————有线涉及的反垄断问题
  
  1.  有线领域涉及反垄断的法律规定
  有线领域涉及反垄断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租用接入(Leased Access)和横向与纵向的所有权限制(Vertical and Horizontal Ownership Limitations).
  A. 租用接入
  由于有线运营商往往也就是电视节目的制作人,同有线运营商联系不密切的电视节目制作人在有线电视频道播出节目的机会就比较小,这样有线运营商在实际上就具有控制从节目制作到播出全过程的能力和可能性。
  于是,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FCC就制定出规则,要求具有3,500个以上用户和20个以上频道的有线电视台必须通过提供一定数目的频道来允许第三方对其有线系统的接入,并应当提供接入需要的设备器材。上述规定在1979年被最高法院以FCC对有线的规范超出其管辖权范围的理由推翻[i]。
  但是,国会显然站在FCC一边。作为1992年有线法前身的1984年有线法确认了所谓的“租用接入”规则,要求拥有36个频道以上的有线运营商向其潜在的竞争者和同该运营商不直接关联的商业节目制作人提供10%到15%的频道。此外,1984年有线法还进一步允许当地政府,作为授予有线运营商特许经营权的一部分,要求有线运营商为公共、教育和政府节目提供一定的频道。后面的规定也被称作“PEG”(Public, Educational and Governmental Programming)。
  B. 横向与纵向的所有权限制
  1992年有线法在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对有线运营商进行了限制:
  a.  横向限制是对允许个人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有的有线系统可以吸引的用户数目的限制。这一限制被FCC具体化为30%,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有线电视台的用户不能超过用户总数的30%。但是用来记数的用户不仅包括有线用户,还包括卫星电视用户。此外,为了鼓励有线运营商铺设的线路,如果是由于新线路铺设而带来的用户和1999年10月20日以后购买有线服务的用户是不计算在有线电视台的用户之中的。
  b.  纵向限制是对有线运营商在具有所有权的电视节目制作人在有线系统中可以占据的频道数目的限制。FCC将该数目限制在40%,也就是说,有线运营商必须给与其无关联关系的电视节目制作人保留其频道的60%。但是,频道数目超过了75个的有线电视台不受此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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