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三种市场调节方式的划分,在理论上存在明显的缺崐陷,在实践中矛盾甚多。这种划分方法,反映了市场经济改革初期对计划与市场关系“板块式结崐合”的错误认识,事实上计划与市场是相融不悖的两种调节手段,而不宜人为地将社会经济割裂崐为市场调节的部份和计划调节的部份。因此,现行经济体制下计划的确定,往往不是建立在科学崐预测市场运行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往往是以上一期的计划基数、企业或部门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崐致使计划脱离实际,起不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在多元化利益主体已经形成的今天,某些重要生产崐资料价格还存在“双轨制”,计划、财政、金融三大调控手段又缺乏协调机制的情况下,指令性崐计划越来越难以维护其严肃性,指导性计划也流于形式。因此导致计划调节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
2、实物计划管理的范围虽然已经大大缩小,但以实物运动为主要内容、以指标调控为主要崐手段的传统计划调控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指令性计划虽大幅减少,但现行的计划调节仍以指崐标调控为主要手段,尚未真正转移到以价值管理和经济杠杆调节为主要手段上来。现行的计划指崐标仍比较繁琐,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综合性计划与专业计划、全国计划与地方计划还没有形崐成有机的整体,因此计划的宏观指导性与调控有效性较差。计划部门相当大的精力仍然集中于订崐指标、批项目、分投资、分物资上。
3、计划体制存在着条块分制问题。①现行计划体制是按行政系统建立的,亦即按部门行政崐系统和区域行政系统建立的。这样,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间的内在经济联系,就被各种行政崐系统、行政层次所割断,造成中央一套,地方一套,生产一套,日用一套。各自都自成体系,互崐相垄断分割,从而阻碍了生产和商品流通,阻碍合理竞争,形成了变相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
4、计划管理组织系统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造,计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还崐需要大大加强。制订和实施计划,缺乏法定程序,主要还是依靠各级行政组织系统层层传达。计崐划的社会参与程度低,计划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司空见惯,决策方法基本还是以经验决策为主,有崐关计划管理的经济立法进展迟缓。最为严重的是,计划缺乏应有的权威,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可崐以随意批条子、定项目,冲击国家计划,下属单位和企业违反计划义务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是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上述缺陷,导致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严重乏力,不能有效解决崐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市场失职”问题,产生了诸多弊端。其主要表现是:由崐沿海地区工业急剧膨胀和投资规模过大引起的金融秩序混乱,尚未得到根治;由于国企改革不得崐力而导致国企效益低下,内地老工业基地衰退的状况,仍在日趋恶化;由于部门林立所造成的部崐门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仍无明显改善;由于过度分散计划决策带来的基建、整改投资失误,仍崐然时有发生;由于计划调控失当而引发经济利益向某些地区单位、个人倾斜,造成了国民收入初崐次分配比例的失调;各级财政收不抵支,分配不公和平均主义并存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崐这些弊端都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缺陷直接相关,因此,必须对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动一次“大崐手术”,已成为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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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编:《中国现代经济法》第三册,第2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二、计划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途径
我国计划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职能和性质,全面革新计崐划的内容与形式,形成比较完备的计划调控手段体系,实行计划管理法制化。
我国计划体制改革的具体途径有如下几条:
1、国家计划一律实行法制化,即由计划部门统一编制,经人大审议批准后由政府统一下达。崐目前机构改革精简后的行业主管部门仍参与计划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但不再向地方和企业下崐达行业计划,即将计划决策权和计划立法权分别掌握在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手里。
2、取消固定资产规模的计划指标控制,彻底改革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崐总规模只作为计划的预测指标,不分解下达各部分、各地区。国家主要通过调控长期资金市场来崐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
3、随着外贸体制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和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可兑换,我国应完全废止传崐统的外贸、外汇计划管理方式,只编制指导性的国际收支计划对国际收支进行调节,并主要运用崐关税、汇率、利率、信贷以及公开市场业务等间接手段进行有效调控。
4、完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使计划指导、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三大宏观调控支柱的关系规崐范化、法制化,健全以计划为龙头,财政、货币、税收等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5、与政府机构全面完成职能转变、市场组织进一步发育相适应,计划调控的组织基础由各崐级行政组织系统为主转变为市场组织为主,并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计划审议制度和宏观经济信息崐发布制度,增强计划决策和计划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我国现阶段可考虑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崐商会议牵头,广泛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士组成类似于法国现代化委员会、日本经济审议会的专门委崐员会,负责对中央政府计划部门提出的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6、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管理法律法规,制订有中国特色的计划法,严格依法制订崐和实施计划。这点将在下文详细论及。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西部大开发浪潮的出现和“十五”计划的出台,对我国计划改革的思路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表现在:(1)要进一步深化对国情的再认识, 全面深入地分析“十五”期间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2)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十五”期间的发展目标;(3)要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要把西部开发作为计划编制工作的重点;(4)要编制好规划纲要和行业、专项、地区规划。[1]
三、尽快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法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计划法律体系应是以计划行为和计划管理行为作为调整对象崐的一个综合法律部门,从形式上讲它可能是一个以计划法为基本法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目前崐尚未出台《计划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缺乏基本法律可循,因此今后应着力加强计划法的立法崐工作,争取尽快制订具有我国特色的计划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及计划立法的特点,我国的计划法崐应包括如下要点:
(一)规定计划的地位、任务和方式
1、计划的地位。关于计划地位可以包含以下几方面:(1)国家计划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崐总体上应当是指导性计划;(2)计划是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核心环节,要建立计划、金融、财政崐是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3)在宏观调控体系中,计划应提出国崐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
2、计划的任务。可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宏观调崐控目标和产业政策;(2)搞好经济预测;(3)规划重大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国土整治和重点建崐设等。
3、计划的方式。计划工作的方式是:计划要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把重点放到中崐长期计划和远景规划上,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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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认真做好“十五”计划的编制工作》,载《计划与市场》2000年第1期
(二)规定计划法的原则
计划法可以下列原则为指导计划行为与计划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1)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崐以国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2)有利市场搞活与宏观稳定的原则;(3)经济效益和社会崐效益兼顾的原则;(4)计划手段与经济手段综合运用的原则。
(三)规定计划的形式① 计划形式是计划方案的表现形式,计划效力是计划手段的具体体现。计划按时间标准划分,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法律要为各类计划规定具体的年限。计划以计划空间与崐决策权限划分,又可分为国家综合计划、国家单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二级计划单位计划等。崐以计划效力划分,可划分为预测计划、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等。从计划的范围而言,有全国崐性计划、经济区域计划、部门或行业计划等。上述每一种计划都要明确其制订者、计划执行者、崐计划任务和计划措施,要形
成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计划形式与内容多样化的有中国特色的计划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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