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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研究

  第一阶段所采用的某些强制性手段,如开始以指导性的收入政策和价格合同取代以往的冻结物价崐等,但这一时期政府对国有企业仍保持着较为严格的计划控制。总体而言,法国这一时期的计划崐立法已开始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行计划与市场调节的合理分工,这一阶段和计划立法基本上崐排除了强制性计划,突出了计划对经济的指导作用,计划的强制性虽较第一阶段有所减弱,但计崐划的实施效果反而更好,也正是在这一阶段,法国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经济奇迹”①。
  3、战略性计划立法阶段(第六至第十个计划,1971年至今)70年代初,以能源危机为导线崐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法国的计划形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次计划危机,是法国计划崐立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标志着自由主义浪潮的抬头和计划影响力的削弱,从此法国的计划立法崐便 从指导性立法进入战略性计划立法阶段。所谓战略性计划立法,就是不规定具体的硬性的宏崐观经济指标,而是注重描绘经济远景,指明国家于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并相应选择和确定崐对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作为“优先发展项目”,以引导国民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
  这一时期法国计划立法和突出成就之一是1982年颁布的《计划化改革法》,该法提出了计划崐立法的改革方案,旨在使计划立法工作民主化、合同化和分权化。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四项措崐施:
  (1)加强计划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强调计划的民主编制与监督。在计划制订过程中,改变由崐中央政府一手包办的做法,吸收行政机关、公私企业、学者、工会和职业团体的代表参与计划的崐制订,使计划由政府的计划变成国家的计划。此外,加强国民议会对计划立法的审批和监督,计崐划的审批既包括审批计划草案,也包括审批最终方案。
  (2)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全权负责,该委员会由全国各大区、各大工会组织、崐雇主组织以及公私企业代表组成,由计划总署主任领导,政府的其他部门不得派员参与或以其他崐形式干预该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委员会还负责就有关计划事宜同议会进行协商和联系。
  (3)实行计划立法权下放。各大行政区还有权编制各自的计划,并确定本区的优先发展项目崐和所需的资金。下放财政权,增加各地方在财政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允许各地方支配财政收崐入中属于地方政府所有的份额。
  (4)实行计划“合同化”,以计划合同作为执行计划的主要手段。合同一方为国家,另一方崐为各大区、各公私企业或其他法人团体(如同公会)。通过计划合同将国家干预和企业自主经营崐结合起来,以协调国家计划与企业计划的关系。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计划目标、企业为达崐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企业承担的义务(如就业人数、出口数量、科研人员培训等)、国家承担崐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完成计划的财政保证、违反合同和责任等)。
  (二)法国的计划立法体制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法国的计划立法体制独具特色,。计划草案首先应经由具有民间性质的崐“现代化委员会”进行内部协商,再由计划总署立项规划,政府专门委员会进行决策,“经社委崐员会”提供咨询,最终经议会审批公布于《法兰西公报》上(关系详见下图)。整个计划立法过崐程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机构: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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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日」百百合等著:《经济计划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中译本,第72页。
  ②资料来源:「美」阿兰·G·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中崐 译本。
  
     ┌──────┐
   │法国国民议会│
   └──────┘
     ↑
     ┌───┐ 
  ┌──→ │ 内 阁├─────────────────┐
  │  └───┘  ↑     ↑
  ┌───┴───┐ ↑ ┌────────┐     │
  │国家信贷委员会│ │ │全国发展总代表团│     │
  └───────┘ │ └────────┘     │
    ┌───┴──┐─────────────┐ │
  ┌───┬→│主要政府各部├─┐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高级计划委员会│└→│计 划 总 署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竖│  │横│  │
  │   └────────┘ │向│  │向│  │
  ┌─┴───┐ ┌───────┐  │委│  │委│←─┘
  │经济和财政│ │主要工业、商业│  │员│  │员│
  │ 研究部门 │ │农业、职业、劳│  │会│  │会│
  └─────┘ │工和社会组织以│  └─┘  └─┘
    │以国有化工业 │    ↑ 
    └───────┘────────┘
   法国的计划立法体制
  1、计划决策机构。在计划立法过程中,起决策作用的是中央政府。在准备制定计划时,总崐理向计划总署主任发布制订计划的行政命令,政府还有权审批计划方针与计划草案。在中央政府崐组织机构中,具体起决策作用的机构主要有两个。1953年5月建立的“部际经济与社会计划委员崐会”和1974年10月成立的“中央计划化委员会”。前者由总理召集,负责协调各部的行动,指导崐和监督计划的制定;后者由总理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还有经济和财政部长、计划总署主任、崐劳工部长及其它有关部委行政长官参加,它规定计划工作的方向,确定中期发展的大政方针,研崐究制定计划的过程。
  2、计划规划机构。计划总署是直接向总理负责的一个常设行政机构,负责计划的规划工作。崐其作用主要是:(1)指导计划的研究工作,主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研究;(2)组织计划的准备工崐作,起草计划文稿;(3)监督计划的执行,必要时有权修订计划。计划总署横向设经济、财政、崐地区三个部,纵向有农业、能源、水利、交通等10个局,是法国计划立法体系的核心机构。
  3、计划协调机构。现代化委员会是制定计划的具体办事机构,也是计划协调机构。在制定崐计划过程中,它同其它计划机构合作,起草各种建议与方案,供计划总署草拟计划方针和计划草崐案时选用。委员会成员由计划总署推荐,再由财政部长任命,囊括了行政机关、学者、工会、职崐业团体等各阶层代表。委员会由调节全部经济计划的5个横向委员会和联系各部门经济活动的23崐个纵向委员会构成,此外还有负责研究、商定地区公共投资问题的地区发展委员会以及计划高级崐委员会。
  4、计划咨询机构。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从第4个计划起干预计划的制崐定,成为计划的咨询机构。它由政府、企业家、工人、农民、海外归侨等各阶层人士200人组成,崐享有参与计划起草和进行必要咨询的权力。
  5、计划审批机构。计划的最终审批工作由国民议会进行。以第三个计划开始,国民议会和崐参议院对计划的初步方针报告和最后计划草案都要进行审议。计划草案一经议会审议通过,便成崐为一项法律,并立即付诸实施。
  二、日本的计划立法
  (一)日本的计划立法概况
  日本从1956年正式实行“经济自主五年计划”开始,迄今已编制和实施了40余个中期和长期崐计划。这些计划是在对本国的人口、就业、生产、消费、劳动生产率和自然资源开展等方面的长崐期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它不仅提出了发展本国经济的指导思想,而且显示崐了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总趋势。因此,经济计划在日本的宏观调整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崐般而言,日本战后的主要计划可大别为以下三类:
  1、全国综合法国土开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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