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都是从全国总计划布局的角度才涉及的;国家计划的要义不在于它的分部门、分地区罗列
而在于它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总体统帅和协调。其次,国家计划的宏观性还表现在,它不直
接涉及和干预私人部门的决策,而是以私人部门和市场前景为基础,以公共部门的运作为依
据,对有关公共物品的供求事项作出预先安排和部署,计划机构要对有关公共项目进行专门
审查和预测,从而形成若干“单项计划”,如产权改革计划、科教振兴计划等,国家计划
并不是这些单项计划的简单组合,这些单项计划是国家计划内容的具体体现。总之,国家
计划的宏观性就是其在范围上的全面性、内容上的综合性,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在计划方案和
表达形式上的粗线条性、轮廓性。
其次,国家计划在时序期限上具有中长期性。计划在时间概念上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⑴
计划顺延未来时所涉及的期限;⑵计划制定和形成所需要的时间。这两种计划时间在量上是
相反的。从前一种意义上的计划时间可以把计划划分为三类:短期、中期和长期。短期计划
即年度计划,中期计划涉及三至七年,长期计划一般是十年至二十年的远景规划。国家计划
之所以具有中长期性,主要是由于其面临问题和选择的复杂性、长期性所决定的。国家计划
是关于公共品资源配置的综合性计划,而公共品资源配置,无论是制度演进、宏观经济稳定
,还是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改善等,都不是短期计划可以实现的。此外,国家计划
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短期的信息完全可以直接通过
市场价格信号显示而获得,无需通过短期的国家计划来提供。总之,在国家计划中,短期计
划仅是中长期计划的具体实施步骤,中长期计划才是国家计划在时序期限上的基本规定性,
所以,没有中长期计划,就没有国家计划。
其三,国家计划在方法思路上具有战略性。由于国家计划任务的特殊复杂性和综合性所决定
,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立足点,应该是战略性的,即高度重视计划者理性的局限和弱点,
从而有选择地运用计划工作者的智力,并使其从属于社会的相互作用。
国家计划的宏观性,中长期性和战略性,是与现代市场经济背景直接相关的。没有国内市场
作基础,国家计划必然走向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性微观化控制,相应也自然会在年度计划上
下大功夫,从而在方法思路上罗列无穷无尽的指令性计划来贯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所有
这些都已为实行过计划经济的国家实践所证实。
(二)计划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计划具有以下职能:
1、展望经济前景,提供宏观信息指导。国家计划涉及的是有关公共物品供求的未来景况,
如经济体制改革动向、中长期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有关宏观经济总量增长指标、基础
部门的优先发展次序和开发重点,国家总体布局状况以及其他的公共服务改善前景,所有这
些都不是依靠市场信息所能显示的,而要通过国家计划的形式来公示这些宏观信息,以此指
导和影响企业发展方向和微观经济决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计划,在本质上不具有指令
性质,其对微观市场活动和经济决策不具有直接强制约束力,而主要是进行宏观指导,特别
是宏观信息指示。因此,前景预测科学准确,宏观信息显示清晰完整,是国家计划发挥指导
作用的基本要求。
2、确定并促进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计划通过协调和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政策及作为其实现手段的经济杠杆来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
调控,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表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意图,引导市场主体的市场行
为,使之有利于实现计划所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3、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计划能够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既是计划的重要职能,也是计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以存
在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说计划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计划有助于保障经济总量的平衡。由于市场机制的运行是与逐利的分散决策相联系的
,这些分散的决策虽然有助于在微观上实现均衡,但却可能对宏观的总量平衡产生不良影响
,这是市场机制的不足之处。因此,必须用与之具有互补作用的计划加以弥补。由于计划能
够从总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兼顾局部与总体利益,宏观与微观利益,用而正
确运用计划手段有利于加强总量调控,对避免市场机制可能造成的总量失衡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计划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市场机制侧重于解决个体的营利性或曰效率的问题,
它不能同时解决社会的公益性或社会公平问题;而计划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则不仅
能够保障经济增长,而且能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即它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事实上,计划
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解决与之相关的资源、环境、人口问题等社会问题;从而为经
济增长创造良好的、稳定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
再次,它有利于引导投资和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市场主体的投资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因
而对于经济效益不高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领域,一般是不愿投资的。因此,一方
面,对于一些公用事业部门,国家可以通过各种经济政策上的优惠来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另
一方面,对于一些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自然垄断部门,必须由国家加以垄断,也必须由国
家来投资。对于上述投资活动的引导,需要通过计划协调各种经济政策及其手段才能实现;
这种投资导向有助于促进经济结构尤其是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从而有助于在结构平衡的基础
上实现总量的平衡。
4、协调利益关系,增进全民经济福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计划的制订和执行过程实
际上就是一个化解利益矛盾,解决利益冲突、协调各方经济行为,从而增进整个国民经济福
利的过程。国家计划本质上是“通过牵涉到所有人民团体并在全国规模上应用的协调的政策
,以求达到符合全国利益的目的和行动程序”。因此国家计划并非为计划而计划,而是为公共利益而计划。为公共利益而计划,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增进全民福利,实现共同富裕乃是国家计划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层次的任务,经验证明,国家计划做得越成功,计划功
能就发挥得越充分。
三、计划法在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计划法在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计划和计划法在国家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地位如何,学者们的认识不一。在我国,计划
法曾一度被公认为是经济法的“龙头法”,而在1992年后,有人又认为计划调节和计划法
都不重要了。应该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和计划法的内容、范围乃至作用和地位同
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已明显不同。实行市场经济后,计划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手
段,作为一种客观的事前调节,与市场的基础调节协调配合发生作用。市场和计划有了明确
的分工,计划的范围虽有所缩小,但其积极作用也真正得到发挥。
计划的地位决定着计划法的地位。既然计划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事前调节和宏观调控的重
要手段,并且计划体现着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的协调,体现着市场机制运行的方向和目
标。因此,国家必然要把计划加以法律化,并以此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经济运作的
依据,这使计划法的存在显得十分必要,并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计划法制建设提出了比
以前更高的要求。
在宏观经济调控中,计划、金融、财政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三大支柱。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建立计划与银行、财政的新型协调制度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体系的关键。因此,建立计划法、财政法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的法律
制度,是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