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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的委托与信托方式比较研究

  二、资产管理的委托代理方式与信托方式的比较分析
  委托资产管理是目前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它的出现使得基金管理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个性化投资理财服务成为可能。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在积极探索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可行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时,可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为依据,选择委托代理模式或者是信托模式。
  (一)两种模式的法律框架
  采用委托代理模式简单易行。法律上的代理,是指通过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资格,基于这一资格,代理人所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是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进行委托授权后,受托人可以因此取得代理权。委托事务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等,也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帐簿、财产等,还可以仅仅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如代为慰问病人等。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之内得独立地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委托原理,我们可以设计出这样一种委托资产管理的模式:资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权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基金管理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管理受托资产,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归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在权限范围内的投资行为,以包括受托资产在内的自有财产承担后果,包括取得收益和接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并不对委托人或受托资产的债务承担责任,其通过获得管理费来取得收入。
  《信托法》为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另一种模式的法律框架。《信托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根据信托原理,我们可以设计出这样一种委托资产管理的模式:资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将资产转移与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这样,受托资产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财产,它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财产主张权利,信托财产仅能用于清偿因信托事务而承担的债务或承担本身的税款等;并且,这种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除非双方有相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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