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神圣与执行的无奈
王靓华
【关键词】法律神圣 法治 司法 诉讼 执行难
【全文】
律师们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讲,很难避免就要遇到胜诉的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显然,此种判决的难以执行,绝不是由于判决本身无执行性,也不仅仅是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以执行,而是缘于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
作为执业律师,我在承办经济案件时就遇到过取得案件最终的胜诉判决后而难以执行的情况。
案例一:争议标的额达九十余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案件,当事人(被上诉人)在二审时重新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是很遗憾,一审律师未能帮助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我接受委托时距答辩结止日仅有三天时间。无耐,我们只得边准备必要的调查取证和答辩,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可谁知案情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不仅上诉人已将其在大陆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转移,而且我的当事人被上诉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因此,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我们及时提出申请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二审上诉人)总公司的住所和财产不在大陆地区,从而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案例二:近两百万元人民币标的额的借款纠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依据被告(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及时有效地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但被申请人(债务人)很会“办事”,他们对此进行了有效的担保,从而导致财产保全的措施未及予以实施。这一切都在合理合法的状态下进行着。然而,待到终审判决终于生效了,虽然我们也同样及时而有效地提出了执行申请,但是,被执行人本人(某贸易公司)不仅不知去向,而且其信誓旦旦的担保人也杳无音信!很明显,我们用自己咸咸的汗水和辛勤的劳动换来的一纸有效判决——象征国家权威与神圣法律的判决书,其可执行的内容难以执行又成了不争的事实。
从上述两个简单的案例中似乎给人们以一些启示,摘要述之即:
一是当经济或民事案件具有可执行的货币、财产等标的时,案件的承办律师应密切注意观察和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如果你所代理的一方将会成为执行申请人的话。
二是在对方当事人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发生异常动向或可疑情况从而有可能导致难以执行时,案件的承办律师有必要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诉前或诉讼)甚至先予执行。当然,此种申请应符合我国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