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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俱往已 迁徙自由犹可期

收容遣送俱往已 迁徙自由犹可期


陈炜恒(恒方)


【关键词】收容,迁徙自由,宪法,国务院,孙志刚,违宪审查
【全文】
  收容遣送俱往已  迁徙自由犹可期
  恒方
  
   据2003年6月18日新华社的报道,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称“《救助办法》”)。会议决定,该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称“《收容办法》”)。
   从1960年代初为制止农村人口进城而设立收容制度,到1982年颁布《收容办法》后演变为收容遣送与收容审查的功能分化,到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正式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再到今天国务院宣布即将废止《收容办法》而代之以《救助办法》,这近半个世纪来收容制度由兴至衰的变迁,无疑是政府的自新,是社会的进步,是民意的胜利。
   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那样,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容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优胜劣汰、废旧立新,这种自然法则同样适用于规范社会关系的人为制定法则。人有好坏、法亦分善恶。在很多时候,即便是应时而立的“善”法往往也会因为情势发展而变为“恶”法,更不用说那些人为的恶法了。因此,及时淘汰废止那些不合时宜甚至为害不浅的“恶”法,就成为社会机理新陈代谢、社会制度向前演进的重要一环。就此而言,国务院此次的决定,也是值得称道的。
   不过,宣布《收容办法》并不意味着就解决了原有的收容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在我们看来,至少有两大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操作层面,二是制度根源。从操作层面看,新华社的报导没有提到要如何处理根据《收容办法》已经被收容的近百万人(其中多数为民工)。有消息人士称新的《救助办法》可能会采纳目前已在天津试行的模式,即禁止拘留流浪人员,而且政府提供允许流浪人员自愿暂住的收容中心。若此属实,那么应该尽快释放所有非自愿被收容的人士。另外,在新的《救助办法》下,如何对目前全国各地近七百个收容中心即工作人员的运作进行管理改制,也是一件不容迟缓的任务。我们希望,在《收容办法》出台时至少能够对这些实际问题做出一个比较妥善的交待。
   另外,就尚处于修改过程中的《救助办法》的具体制度设计而言,除废除以往那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遣送措施之外,是否对救助名义下行政权力(特别是公安部门的权力)过度扩张的可能性有充分考虑,是否制定了足够的配套措施,都还值得更进一步的关注。说到底,尽管流浪者所引起的卫生、防疫、安全以及社会摩擦等问题需要管理,但如何防范这种管理演变行政权力的滥用甚至腐化为人为的犯罪,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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