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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会计的科学基础

  (二)会计学原理和方法是司法会计主体解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理论依据和方法依据。
  “人的认识不仅存在于认识主体的大脑里,它还可以通过文字、语言、书籍等形式加以对象化,成为同主体相脱离的观念的客体。随着人类的认识的发展,认识成果的不断沉积,这种观念的客体就形成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理论上讲,司法会计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但实际上,由于本门学科创立不久,实践经验不足,尚未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因而在实践中需借助于一些基础理论学科的知识来进行工作,正是如此,会计学原理和方法成为司法会计主体解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理论依据和方法依据。
  以实例来讲,如对会计分录采用比对鉴别的方法,首先,鉴定得以进行的理论依据是会计学原理规定的各种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其适用对象之间具有特定关系。其次,鉴定人要依据会计学原理中有关的原理和方法,针对会计分录的检验内容即比对帐户名称、记帐方向、记帐金额,设计比对的参照客体-会计分录,这时所要运用的会计学原理和方法有:会计准则中有关会计要素的确定、计量的规定,会计学中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使用的规定,复式记帐原理中的发生额试算平衡公式等项内容。第三,制定好作为参照客体遥正确的会计分录后,与需检验的会计分录比较,鉴别确认所列的会计科目、记帐方向、记帐金额是否正确真实,确认错误会计分录的错误形态和错误程度,揭示其所违背的会计原理,都要运用相关的会计学原理和方法。
  司法会计中根据不同的鉴定要求,依据不同的鉴定种类所运用的会计学原理和方法是不同的、鉴定主体必须要掌握并熟练地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才能够胜任鉴定工作。
  五、司法会计科学基础研究意义
  任何一门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都离不开两条途径,一是对领域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使经验系统化理论化;二是吸收、借鉴、移植其他学科对本学科有用的成果,丰富本门学科的理论内容。司法会计科学基础是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的。它是司法会计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然而多年以来,我国理论界对此研究甚少,这无疑局限了本门学科的发展。司法会计科学基础的提出和建立首先在理论上提示了司法会计的科学性,不仅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司法会计实践提供子理论依据和方法体系,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此文作于1998年,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2期,并获得1998年第二届全国刑事技术研讨会优秀论文奖)
  (现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检察出版社 f_account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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