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的裁决,可以是授权违反协定的成员在货物贸易理事会对纺织品一体化步骤审议后的(但在2005年前),对一体化的步骤进行调整。[32]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WTO成员之间有关纺织品的争议,一般应当首先进行磋商,然后提交TMB作出建议或意见;如果争议仍然没有解决,就可以援用“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但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土耳其提出,印度应当首先用尽TMB程序,然后才能提交DSB。但专家组指出,TMB的特殊规则只有在措施是根据纺织品协定采取的情况下,才应首先提交TMB解决。而在本案中,土耳其认为其对纺织品的数量限制是根据它与欧共体的区域贸易安排作出的,印度的主张也是根据GATT1994提出的,并且区域贸易安排的问题显然也不属于TMB管理的范围。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没有必要在提交DSB之前首先提交TMB。[33]
在美国衬衣案中,专家组认为,纺织品争端解决是一种“双轨机制”(two-track process),即TMB机制和“谅解”的机制;这两个机制有实质性的差别。协定说如果一个成员对TMB的建议仍不满意,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是指TMB程序可以替代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磋商阶段,但与专家组的正式程序不同。[34]印度在上诉时认为,专家组这种“双轨机制”的谅解是错误的;纺织品协定与“谅解”是“两阶段程序”(two-stage procedure):同样的措施,先提交TMB,在其建议未被接受的情况下,再提交DSB。上诉机构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裁决。[35]
四、其他协定
(一)《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该协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在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专家组应寻求专家组与争端各方磋商后选定的专家的意见。为此,专家组可主动或应争端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设立一技术专家咨询小组,或咨询有关国际组织。由于卫生和植物卫生争端常常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因此,这种案件的专家组一般都要咨询科学专家。[36]关于国际组织,协议提到了“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作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37]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协定第14条第2-4款规定,专家组可自行或应一争端方请求,设立技术专家小组,就需要由专家详细研究的技术性问题提供协助。
为此,协定附件2专门对“技术专家小组”作出了规定:(1)技术专家小组受专家组的管辖。其职权范围和具体工作程序应由专家组决定,并应向专家组报告。(2)参加技术专家小组的人员仅限于在所设领域具有专业名望和经验的个人。(3)未经争端各方一致同意,争端各方的公民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专家组认为非其参加不能满足在特定科学知识方面的需要。争端各方的政府官员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技术专家小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不得作为政府代表,也不得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政府或组织不得就技术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向其成员发出指示。(4)技术专家小组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及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在技术专家小组向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来源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政府。任何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技术专家小组提出的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5)争端各方应可获得提供给技术专家小组的所有有关信息,除非信息属机密性质。对于向技术专家小组提供的机密信息,未经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得发布。如要求从技术专家小组处获得此类信息,而技术专家小组未获准发布此类信息,则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将提供该信息的非机密摘要。(6)技术专家小组应向有关成员提供报告草案,以期征求它们的意见,并酌情在最终报告中考虑这些意见,最终报告在提交专家组时也应散发有关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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