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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特殊和附加规则

  除非当事方在报告散发后30天内提出上诉,或者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专家组报告应当通过。
  3、上诉审议
  如果当事方提出上诉,则上诉机构应当在30天内作出裁决;如果不能在30天内作出裁决,应当向DSB提交报告,说明延期的理由,已经预计完成的时间,但不得超过60天。
  上诉机构裁决是最终的,应当由DSB通过,除非DSB在裁决报告向成员散发后的20天内,经协商一致不通过该报告。当事方应当无条件接受裁决报告。
  4、裁决的实施和报复
  如果在专家组指定的期限内,裁决没有得到实施,则经起诉方请求,DSB应授权采取反措施,即采取报复措施。对于报复的水平,可以根据“谅解”第22条第6款提交仲裁。报复应当与禁止性补贴成比例。“成比例”是指禁止性补贴的水平,而不是起诉方利益受影响的水平。[21]
  (二)可诉补贴
  协议第7条对有关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规定了比较完整的程序。[22]这些程序与禁止性补贴的程序基本相同,但时限较长,并且没有提到常设专家小组。
  1、磋商
  如果一个成员认为另一个成员采取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使其利益抵消或减损或造成了严重损害,则可以请求与该成员进行磋商。但磋商请求必须包括补贴的存在和性质,以及对自己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使其利益抵消或减损或造成了严重损害的证据。
  收到磋商请求的成员应当尽快进行磋商,以澄清事实,形成解决办法。
  如果在磋商请求提出后60天内[23]达不成协议,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DSB请求设立专家组。
  2、专家组审理
  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否则专家组应当立即设立。在专家组设立后15天内,应当造成专家组和确定专家组的职责范围。
  专家组应当审议该事项,并向当事方提交报告。该报告应当在专家组组成和职责范围确定后120天内散发至全体成员。
  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全体成员后30天内,DSB应当通过该报告,除非当事方提出上诉,或者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专家组审理可诉补贴案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关成员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因此协议规定,在受可诉补贴严重影响的市场上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向当事方和专家组提交与当事方市场份额变化以及关于所涉及产品价格的所有有关信息。[24]
  为了获得有关信息,协议在附件5专门规定了“搜集关于严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该程序要求:(1)在专家组收集有关证据时,每个成员都应进行合作;专家组设立后,争端各方和任何有关第三国成员即应通知DSB其领土内负责提供此类信息的的组织和用于应答提供信息请求的程序。(2)为确定严重影响的存在,应当事方请求,DSB应开始收集信息的程序,从给予补贴成员的政府那里获得确定补贴的存在和金额、接受补贴企业的总销售额以及分析补贴产品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所必需的信息,必要时可向给予补贴成员的政府和起诉成员的政府提出问题以收集信息,以及澄清和获得争端各方通过第七部分所列通知程序所得信息的详细说明。[25]收集信息的过程,应保护机密信息,以及提供信息的成员要求保密的信息。(3)关于补贴对第三国市场的影响,争端方可收集以其他方式无法自起诉成员或补贴成员处合理获得信息,包括通过向第三国成员政府提出分析不利影响所必要的问题。这种请求不应以给第三国成员带来不合理负担,特别是,不应期望此类成员专门为此目的而进行市场或价格分析。拟提供的信息为该成员现有的或可容易获得的信息(例如,有关统计机构已经收集但尚未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有关进口产品和有关产品申报价值的海关数据等)。但是,如争端方自费进行详细的市场分析,则第三国成员的主管机关应便利此人或该公司进行此项分析,且应给予此人或公司获得该成员政府通常情况下不予保密的所有信息的机会。(4)DSB应指定一名代表协助收集信息。该代表的职责是确保及时收集迅速解决争端所必需的信息。该代表可提出有关收集必要信息的最有效方法的建议,以及鼓励各方进行合作。(5)信息收集程序应在设立专家组请求提出后60天内完成。在此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应提交专家组。此信息应特别包括有关所涉补贴的金额的数据(且在适当时,接受补贴公司的总销售额)、补贴产品的价格、无补贴产品的价格、市场中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对所涉市场供应补贴产品的变化以及市场份额的变化。此信息还应包括反驳的证据,以及专家组认为在形成其结论过程中有关的补充信息。(6)如给予补贴的成员和/或第三国成员未能在信息收集过程中进行合作,则起诉成员可依据其可获得的证据,将此严重侵害案件与给予补贴成员和/或第三国成员不合作的事实和情况一并提起申诉。如由于给予补贴成员和/或第三国成员的不予合作而无法获得信息,则专家组可依靠从其他方面获得的最佳信息完成必要的记录。(7)专家组在作出决定时,应从信息收集过程所涉及的任何一方不予合作的情况作出反向推断。(8)专家组在使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或反向推断作出确定时,应考虑DSB协助收集信息的代表对任何提供信息请求的合理性及各方以合作和及时的态度应答这些请求所作努力的建议。(9)信息收集过程不得限制专家组寻求其认为对正确解决争端所必需的,但在该过程中未得到充分寻求或搜集的额外信息的能力。但是,如额外信息可支持特定一方的立场且记录中缺乏此类信息是由于该方在收集信息过程中不合理地不进行合作所造成的,则专家组通常不应要求此类信息以完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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